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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加大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3/19/21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自2021年3月3日起就已开始执行多部全新的条例。这些条例进一步扩大了IPOPHL下设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EO)的权限,使得IEO能够以一种更加高效的方式来遏制网络假冒和盗版行为的蔓延。


根据IPOPHL的《第2020-049号备忘录通告》以及《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程序修订细则》中的内容,目前电子、数字以及网络渠道均已明确被纳入到IEO的执法范围中了。


特别是,《第2020-049号备忘录通告》明确指出,IPOPHL的执法范围应涵盖以电子、数字以及网络手段来制造、生产、进口、出口、分销、交易、展示、广播、流媒体播放以及要约销售假冒或者盗版商品或内容的行为(包括销售假冒或者盗版商品或内容所需要的其他准备步骤),但前提是任何办公室、审判庭、准司法机构或者法院尚未对涉及相同议题或者主题的案件进行过处理。


同时,根据新的条例,在权利所有人提出有关假冒和盗版行为的行政申诉之后,IEO还可以采取更多的行动。具体来讲,IEO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措施:


-与相应的机构、团体或者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协调,要求其清理掉假冒或者盗版商品以及相关的内容(包括与这些商品或者内容有所关联的广告),或者屏蔽掉上述假冒或者盗版商品的访问路径;

-发出制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以及

-下令从实体设施中清理掉假冒或者盗版商品以及相关的内容。


此外,新的条例大幅缩短了违规者的整改期限。换言之,根据新的规定,为了尽快让假冒以及盗版商品从公众的视野中消失,违规者必须要在72个小时之内(此前的整改期限是60天)做到完全符合IEO的要求。


当然,最重要的是,IEO现在可以主动对网络以及实体市场进行监控。


对此,IPOPHL的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S. Barba)表示:“通过开展监测工作,IEO可以采取更多的行动,并帮助品牌所有人找出那些正在出售侵权商品的市场。同时,IEO还会向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发出通知,以让人们可以针对侵权行为采取适当的行动。”


实际上,为了应对和解决越来越多的有关网络假冒和盗版行为的问题,新的条例在知名电商平台Lazada和Shopee与品牌所有人以及商业协会签署了一份旨在推动跨行业合作的合作协议后的几天之内便生效了。同时,根据上述协议备忘录,菲律宾的在线市场还将会采用一种更加快速、高效以及协调的机制来清理在这些平台上出售或者分销的假冒商品和侵权作品。


IEO的主管官员安.艾迪隆(Ann N. Edillon)表示:“IEO的新条例以及上述合作协议拥有着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清理掉知识产权侵权者并捍卫公众的权益,无论他们是品牌所有人还是消费者。我们相信,借助这些新的权力,IEO可以,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中,更好地遏制住假冒和盗版行为的蔓延趋势,并降低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菲律宾政府因侵权行为而蒙受的经济与名誉损失。”


不过,IPOPHL的副局长特奥多罗.帕斯卡(Teodoro C. Pascua)指出,菲律宾仍需要对现有的法律继续进行修订,以适应盗版行为新的变化趋势。


帕斯卡讲道:“随着我们向菲律宾国会提交了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正案,我们在打击和清理知识产权侵权网站时可能会拥有更多的权力。一旦发出关停命令,菲律宾国家电信委员会将会立即自动执行,并且无需再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因为国家电信委员会一直都是高度信任IPOPHL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的。”


回想起来,IPOPHL在2020年所接收到的、涉嫌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报告与投诉数量达到了创纪录的121起。显然,在同一年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不仅让在线交易市场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同时也让网络假冒和盗版行为呈现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发展趋势。


此外,由IPOPHL担任副主席的跨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20年查扣的假冒和盗版货物市场价值也创下了新高。据悉,IPOPHL将会在2021年上半年发布一份有关菲律宾查扣假冒和盗版货物情况的报告,对此感兴趣的人们查阅相关的资料。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华为发布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2020,今年开始收取5G专利费用

3/19/21

华为今天发布了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2020,重点介绍华为2010年之前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历史实践,通过历史数据和关键事件,展现华为从90年代创业早期阶段开始的研发和创新历程。



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在深圳总部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的前进引擎”论坛上表示:“我们希望通过今天发布的2020版白皮书,展示华为公司30年来技术创新发展的历程,及公司对知识产权一贯的尊重、保护和贡献。希望它能够更加透明地让大家看见华为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


白皮书指出,持续的创新投入使得华为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企业之一。截至 2020 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万余族(超10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


华为知识产权部部长丁建新表示:“华为实际上从成立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重视创新的公司。今天列举的华为在2000年前后的专利申请数据记录了世纪之初,也就是20多年前的研发创新活动。与行业内的主要厂商相比,当时的专利申请数量就处于同一水平。华为今天的成功是长期自主创新研发投入的结果。”


华为早在1995年就开始申请第一件中国专利,1999年申请第一件美国专利。2008年首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专利申请排名第一。2019年,华为在欧洲专利授权数量排名第二位,在美国排名第十位。华为同时也是累计获得中国授权专利最多的公司。


丁建新还透露,华为公司预计2019~2021三年的知识产权收入在12~13亿美金之间,并公布了华为对5G多模手机的收费标准:华为对遵循5G标准的单台手机专利许可费上限为2.5美元,并提供适用于手机售价的合理百分比费率。


他表示:“华为作为5G标准的重要技术贡献者,遵循FRAND原则,我们希望今天提供的信息可以为5G技术的实施者提供透明的成本预期,增加投资的确定性,并促进5G技术的普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Francis Gurry评价:“华为发布5G标准基本专利(SEP)费率,将推动业界广泛采用和使用旨在确保可操作性、可靠性和透明竞争的标准,同时为其研发投资提供公平的回报。”


华为同时公布了一个专利专题网站,可远程线上浏览华为的专利技术成果,并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宋柳平表示,未来,华为会定期发布创新与知识产权活动的有关进展,持续与公众开展积极沟通,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华为的创新实践。


欧洲法院判定链接到受版权保护材料的网站会遭到限制

3/15/21

2021年3月9日,欧洲法院(CJEU)就视觉艺术协会VG Bild-Kunst与虚拟图书馆Stiftung Preußischer Kulturbesitz(SPK)之间的版权诉讼纠纷作出了判决。根据该判决,根据合同展示受版权保护材料链接的网站可能会受到版权所有者的限制。


上述裁决认为,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对被许可人施加合同义务(使其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链接,从而保护作品免遭侵权。


对版权所有者十分重要的裁决


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的律师埃莉诺拉.罗萨蒂(Eleanora Rosati)表示:“今天的判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决,它大大加强了网站链接与向公众传播权之间的关系。”


她解释称,该裁决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链接施加合同限制的条件。


罗萨蒂指出:“CJEU明确表示,只能通过使被许可人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链接,这可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以及互联网的正常运行。”


背景


在该案件发生之前,VG Bild-Kunst与SPK曾协商了许可费并签署了一份临时协议。该协议允许SPK可以在其门户网站上展示VG Bild-Kunst个人作品的缩略图(thumbnail)。


而VG Bild-Kunst称,根据版权许可协议的标准程序,SPK应该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通过嵌入(embedding)来整合缩略图。


嵌入能够使相关方将他人的内容包含在自己的在线网页中。


SPK指出,VG Bild-Kunst要求其采取价格高昂的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进行嵌入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该协会认为,应该以与对待超链接相同的方式来看待嵌入行为。而根据德国或欧盟的版权法律,超链接并不构成版权侵权。


2016年,SPK在柏林地方法院对VG Bild-Kunst提起了诉讼,旨在使该法院作出如下裁决:VG Bild-Kunst向SPK授予许可不得以SPK采取技术措施为前提。柏林地方法院拒绝作出上述裁决。2018年,柏林上诉法院认为,VG Bild-Kunst对SPK提出的采取技术措施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柏林上诉法院确认了VG Bild-Kunst有义务授予缩略图的使用权,而无需要求SPK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通过使用嵌入来整合缩略图。


该法院认为,从版权法的意义上来看,嵌入并不算是向公众传播。


当VG Bild-Kunst提起上诉时,德国联邦法院要求CJEU确定嵌入是否必须被视为向公众传播。


2020年9月,CJEU的法律总顾问马切伊.斯普纳(Maciej Szpuna)在一份文件中表示,使用自动链接将其他网站上的作品嵌入到自己网页中的行为应被视为向公众传播,而且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VG Bild-Kunst的胜利


2021年3月9日,CJEU作出了对VG Bild-Kunst有利的裁决。该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在第三方网页中嵌入受版权保护且在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下在另一个网站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向公众传播。”


CJEU表示,嵌入技术的作用是使发布的内容可供一个网站的所有潜在用户获取。因此,该法院认为,这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必须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上述法院还裁定,版权所有者不得通过除技术措施以外的其他方式来限制其对嵌入的同意。如果缺乏此类措施,那么可能难以确定权利人是否想要反对他人对其作品的嵌入。


罗萨蒂表示,尽管CJEU批准了法律总顾问斯普纳要求重新审议现行判例法的建议,但并未采纳他提出的对不同类型的链接区别对待的建议,该法院也未提出重新讨论“新公众(new public)”标准。


该律师认为,对不同类型的链接区别对待可能会导致未来的版权裁决失衡。她指出:“从今以后,似乎仍然必须对不同的链接一视同仁。此外,‘新公众’将可能继续引起疑问和非常具体的适用问题。”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WIPO关于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新要求

3/15/21

为了推动完全通过电子手段的交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相关新规则已于2021年2月1日生效,即要求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都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供此类电子邮件地址,则会收到不合规通知。如果申请人最终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将导致该申请被视为放弃。


提供申请人电子邮件地址的义务也将适用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作为初始申请的一部分,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现在也有义务提供其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2021年2月1日以后在WIPO登记的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任何所有权变更也适用此新规则。因此,在此日期之后的任何新的所有人详细信息都必须包含新所有人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以及他们可能希望委派的任何指定代表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对于许多人来说,关于注册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所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的新要求可能会有些意外,因为世界各地的许多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并未强制要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但是无论如何,鉴于WIPO打算主要利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任何给定实体的主要联系方式,建议寻求使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实体确保为海牙外观设计登记事项提供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保持最新状态,并由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人员进行适当监控。


就WIPO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上要求给定实体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而言,WIPO确认该电子邮件地址将不会公开提供给公众随时查阅,也不会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或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相关的一些设计数据库(如“海牙快报”数据库或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中提供。


同样,WIPO也已确认,如果预期的收件人未能收到WIPO发送的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有关的电子信息,WIPO将继续通过邮政服务发送信函。


很明显,WIPO的上述规则变化代表着全世界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在逐步向将电子通信作为默认/规范的通信方式转变。确实,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也发生了转变,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处理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相关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传真传输作为与EUIPO联系的方式。同样,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看到这种向默认电子通信方式的转变,尤其体现在EUIPO最近加入DAS数据采集系统方面。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四梁八柱已经架起

3/11/21

        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场“代表通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教授马一德说,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四梁八柱已经牢牢架起。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制定出台《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回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跨越,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竞争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当前,自主创新、科技自强自立已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关键变量。”马一德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要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制化。


  “继改革开放之初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全面修法后,这两年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法和升级。”马一德说,知识产权立法因创新而生、因创新而变,这次系统修法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质量报

刑法修正案实施 侵犯著作权罪或判3-10年徒刑

3/5/21

        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并进一步加大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情形的打击力度。

 

        据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牛年“牛”起来 坚决向盗版说“NO”!

3/5/21

当你还在电影院为《你好,李焕英》感动落泪,一些盗版片源却在网络中流传。影视剧盗播事件时有发生,而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制作、传播盗版片源的成本更低、手段更加隐蔽,如果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盗版的猖獗必将给影视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不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盗版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盗版即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等。

  盗版的行为多种多样,从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制作盗版复制品的行为,即对作品进行复制,制作出复制品,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制作者是侵权的源头;二是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或者为盗版提供帮助的行为,即自身不去制作盗版内容,而是对盗版内容进行传播,如将某个盗版影片上传到某网站中,或某个网站专门用来存储并提供盗版复制品;三是销售盗版复制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上述三种行为形成一条产业链,盗版者在进行复制后,都会进行发行,通过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来牟利。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盗版复制品行为的低成本、高利益使盗版更加猖獗,而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者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则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可见,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构成犯罪时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花式侵权,成盗版重灾区

 

  网络的发展,使传播盗版片源变得极其简单,传统的用某个网站存放盗版的方式,已经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变得有所收敛,然而盗版的传播“花样”众多,侵权方式愈加隐蔽。

  花样一: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盗版,通过在朋友圈、公号、微博、贴吧中传播盗版链接,或者在微信群内分享盗版资源。

  花样二:通过电商平台传播盗版,据报道,在电商平台,花费5元就能买一单《你好,李焕英》的电影资源。盗版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片源,通过发送链接、网盘分享的方式,给消费者发送盗版片源。

  花样三:酒店里面的点播传播盗版,例如在某酒店客房内的电视上,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购买并“播放”影片,后被法院认定该酒店与提供片源的公司对于侵权存在分工合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花样四:网咖、私人影院传播盗版,在网咖和私人影院内,通过局域网的方式,传播盗版片源。

  以上方式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都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付费、营利都不是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同样构成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渗透到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谓无孔不入,因此如果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盗版的传播者,构成侵权。

 

  “避风港”不是随意进,网络平台也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交互式的行为。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多种多样,侵权判定更加复杂,要在个案中进行区别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即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络平台不是仅提供技术服务,而是对盗版的提供和传播进行直接的合作或者帮助,或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则无法进入“避风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盗版侵害著作权,法定赔偿额最高500万元

 

  著作权既包含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也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因此,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包括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在法律规定上由原来的50万元赔偿数额提升至500万元,大大提升了赔偿数额,加大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网络平台成为盗版的重灾区,我国一直在加大网络空间的治理,为落实院线电影版权专项整治、加强电影作品版权保护,我国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多年展开了“剑网”等打击盗版专项行动。2019年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上海某娱乐公司未经授权,提供183部电影作品的点播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影视版权的行业秩序起到了规范效果。

 

   盗版入刑,责任不容忽视

 

  2017年至2019年,陈某先后招募林某等人,组建QQ聊天群,经营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后,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上传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中。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电影在上映期间遭遇盗版,盗版片源通过多种渠道流入互联网。

  公安机关从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内固定、保全了陈某等人复制、上传的包括《流浪地球》在内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境内外人员相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总计涉及盗版影视作品2万余部,其中包括《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热映电影,涉及著作权人分布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多处地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以侵害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林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网络侵害著作权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修正案也提升了量刑,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盗版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等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更具严厉性和威慑力,对盗版行为的打击更加严厉、彻底。

  盗版给我国的文创行业带来巨大的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升,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正版的“卫士”。让我们对盗版说不,让盗版无利可图,净化网络环境,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向百事可乐发布临时禁令

3/5/21

2021年2月27日,美国得克萨斯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布了紧急禁令,禁止百事可乐(Pepsi)推出其新的“Gatorlyte”产品,理由是总部位于墨西哥的Laboratorios Pis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理由证明百事可乐侵犯了其商标权。


2021年2月18日,Laboratorios Pisa向百事可乐提起了诉讼,称百事可乐仿冒了其“Electrolit”产品(复水饮料系列)包装上使用的商标设计。


这家墨西哥公司在诉状文件中指出,“Electrolit”产品的品牌、商标和商业外观能立刻被美国和墨西哥的多数消费者所识别,而百事可乐进行了不道德和非法的仿冒和恐吓活动,包括利用其垄断地位来阻止“Electrolit”饮料在美国商店中销售。


Laboratorios Pisa还表示,尽管百事可乐在21世纪初在复水饮料市场推出了“Gatorade”产品,但百事可乐仍在努力将电解质科学(electrolyte science)完全转化为商业成功。


上述公司指出,百事可乐已经意识到与“Electrolit”饮料竞争的最快方法是尝试仿冒该品牌并利用垄断力量将该品牌从货架上踢出去。


仿冒痕迹明显

百事可乐的新品牌“Gatorlyte”曾计划于2021年2月推出。但是,Laboratorios Pisa认为,该新品牌产品是对“Electrolit”的“克隆”,而且仿冒痕迹非常明显。因为百事可乐几乎已将“Electrolit”商标和商业外观的所有鲜明特征都仿冒到了自己的“Gatorlyte”产品中。


Laboratorios Pisa表示:“从显眼的白色斜横幅到相似名称的位置、圆形徽章和纯色、‘Premium Hydration’或‘Rapid Hydration’字幕背景甚至口味,百事可乐的产品几乎是对我们品牌的完全‘克隆’。”


该公司进一步指出,百事可乐没有在现有的“Gatorade”产品系列上使用已经设计、开发和测试的标签,而是仿冒了“Electrolit”品牌的外观。


Laboratorios Pisa表示:“百事可乐甚至将其产品的名称从复数‘Gatorlytes’(指产品配方中不同电解质的混合物)更改为了单数‘Gatorlyte’,以使其产品名称听起来与成功的‘Electrolit’品牌名称相似。”


百事可乐的品牌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很大

Laboratorios Pisa还补充称,百事可乐试图利用“Electrolit”品牌的成功。此外,百事可乐还明确要求零售商将“Gatorlyte”产品放在“Electrolit”产品的旁边或替代“Electrolit”产品,此举是公然企图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2021年2月25日,地区法院对Laboratorios Pisa的上述说法表示赞同,认为这些表面证据有很大可能会证明百事可乐的品牌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在于2021年2月26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百事可乐称其在产品开发上已经花费了1800万美元,并且根据该产品在市场上第一周的销售量预计会损失大量销售额。


然而,地区法院认为,临时禁令的批准不会对百事可乐的投资造成极大的影响。


地区法院总结称:“鉴于Laboratorios Pisa已证明百事可乐的品牌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严重混淆,因此发布临时限制令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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