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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标志禁止注册为商标!

时间:2020-01-16

商标是一个公司企业的标志,具有显著性、区分性、独占性以及价值性。商标的注册与使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司企业商标的适用也不是随意的,法律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一)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禁止用作商标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他人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从各国商标管理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他人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域名权、商品化权、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权、包装装潢权等等。

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业性识别标志不得作商标,含有几个具体条件:(1)他人的权利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并且确定地持续存在;(2)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合法取得的,不能是非法取得或者不是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权利。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标志是国家、政府、军队的象征,用作商标有损国家尊严。另外,涉及全国性政治问题的标法志也不宜用作商标,如全国政协的徽记,中国共产党的党旗、中实国共青团团旗、各国各届运动会的会徽和吉祥物标志等等,不能用作商标以维护这些组织团体的尊严,保持其严肃性。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在我国目前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特殊的特征意义,也属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例如,提及中南海紫光阁人民大会堂,老百姓都会联想到最高领导集体、国家权力,以至于这些标志代表了特殊的形象具有了政治含义。如果允许将其用作注册商标,无疑会贬低国家、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有甚者会产生政洽色彩的联想。另外如果允许某商家注册独占,也会损害同行业业者间的公平竞争。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这两项标志不能用作注册商标的原因是基于国与国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国家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如果经过该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同意,也可以将上述标志用于商标注册,不过实际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少见。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如长城标志、方圆质量认证标志,这种标志如经政府官方许可的,也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红十字会是一个国际性的志愿救护、救助团体,在战时救护伤员,平时救助其他受灾者。红十字会的标志是一个红色的十字形。基于红十字会的性质,各国政府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对带有红十字的货物运输、使用红十字的人员的行动提供一定的便利。为保证其顺利地开展救助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禁止将红十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如伊拉克、土耳、阿富汗、摩洛哥等国家,与红十字会性质相同的组织是红新月,其组织标志为白底红色的红新月,同样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商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各民族的平等对待与尊重。实践中,本条规定可扩大到禁止带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有民族性的标志如支那等等。有种族歧视性的标志如黑鬼黑奴等称呼或形象。

(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禁止以该种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现实中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商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药品上申请注册起死回生妙手回春商标,在钢制打火机上用千足金”“千足银作为商标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一标志用在一种商品上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用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则不存在这种情况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获得注册。例如将千足金千足银用于化妆品、服装、蜡烛、家具等商品上,法律不但不禁止,而且还要加以保护。

(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禁止使用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主要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此类标志有:黄色下流的标志,如入体裸像;有反动色彩的标志,如法西斯的标志、徽章;有伤宗教教徒感情色彩的标志;渲染暴力的标志;宣扬社会丑恶现象的标志等等。例如1996年青岛某酒厂曾将二房用作商标,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二房特指旧社会纳妾的丑恶现象,是对女性人格的侮辱,因此被青岛工商局依法查处。类似的标志还有潘金莲丫头地主等非法商标,都曾被依法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甚至不同的地区,道德风尚、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某一商业性识别标志在一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就可以注册,但在另一国可能会受到禁止。例如,法国伊夫圣洛朗公司的OPIUM(鸦片)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有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获得注册,每年香水销量以百万瓶计, OPIUM(鸦片)已成为世界化妆品业的驰名商标,在多个国家受到保护。1982OPIUM(鸦片)在中国获得注册,但鸦片是中国近代走向没落的罪恶根源,在中国人心目中是邪恶的代名词,以其作为商标,无异于毒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虽然该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并成为驰名商标但仍不能改变其违法性,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将其撤销。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地名标志指标示自然形态或地理区域的符号,属于社会通用的名称。地名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可以说明商品产于何地,但是一般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地名属于公有领域里的事实,同一地区的生产同种或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往往有多个。如果允许某一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取得对该地名的商标专用权,而禁止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的话,明显有失公平。因此禁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商标。但是,县级以下地名或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地名另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以作为商标。即地名有表明地理来源以外的其他含义,如长寿县中的长寿黄山市中的黄山,既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又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注册。

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这是考虑到已注册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已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随意剥夺会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例如,上海生产的中华牌牙膏,中华牌香烟等等均可继续使用。

地名还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例如龙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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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怡口蓮起诉怡口莲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获赔243万!

“怡口蓮”与“怡口莲”你是否傻傻分不清?因认为对方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怡口莲”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被告—两者包装有较大区别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对吉百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怡口莲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怡口莲”文字的产品,停止在网站宣传、公司门头、宣传背板上使用“怡口莲”文字,怡口莲公司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变更其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


本案中,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吉百利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怡口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价值、怡口莲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吉百利公司商誉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怡口莲公司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吉百利公司的合理支出亦予以支持。


释疑—为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怡口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和宣传,怡口莲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明知。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法院认为,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与怡口莲公司“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二者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消费者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或者具有较大可能性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北京青年报


注册文字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商标注册中,文字商标使用比较普遍,由于中国汉字数量有限,很多汉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且大部分汉字组合已被抢注,所以普通文字商标注册容易与已注册的商标近似而被驳回,那么在文字商标注册是我们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因为商标对于企业来讲非常的重要,所以现在大家都在注册商标之前都会先设计相关的商标图案,选择用文字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先考虑好实用什么样的文字,交给专业的商标设计平台,他们会根据大家的需求设计出让您满意的商标。


  在商标设计好了之后,大家要保护好商标图案,避免泄露出去被他人抢注,大家需要注意文字商标一经核准注册之后,就不能够再增删文字,也不能够更改其注册的内容设计,所以在注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好是否实用,避免因为商标设计印象以后的经营。


  如果公司的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图文并茂”形成体系,不防采用图文分别注册和组合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


  文字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文字商标的构成主要是文字和数字,在2001年开始,我国对于文字商标注册的要求就已经全面打开,不仅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可以使用中文,甚至英文的大小写字母都可以用作商标注册。

  2、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不会注册单个字母的商标,一来是因为显著性比较缺乏,二来是因为太过于单调,所以现在很多国家都不能够注册,因此现在想要注册文字商标,必须要求两个字母以上。

  3、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

  4、选择非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文字注册商标时,应当添加上相应的注释,否则旧回忆相近的中文或英文含义作为解释,但大多数人为了简便,或者是没有特殊需求的都会以数字和汉子作为当选。

  5、文字商标的字体没有限制,无论是印刷体还是美体,都是可以用来注册的,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6、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除了汉子、英文构成的商标是直接按照含义来检索的,其余的文字都需要划分为图形要素分类,以图形的方式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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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一定能成功吗?

注册商标保证能成功吗?当然不保证。因为商标法中规定,同一大类中可以同时存在多个相同商标,但是小类之中不允许重复,即小类中已经存在注册商标,则同一商标将无法成功注册。这就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注册商标能否成功还有两个因素影响:


1.商标注册影响因素——盲查期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书后,会进行录入商标系统,进而在官网上呈现出来供商标申请人查询有无近似。由于商标局每天会受理大量的商标申请,所以数据录入会有一定滞后性,通常会滞后1-3个月,这就是商标盲查期。盲查期内的商标无法通过官网查询得到。但是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所以这个商标盲查期是影响到商标注册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2.商标注册影响因素——审查标准

商标最终审核没有量化指标去判定是否近似,商标申请最终都会送交一位审查员来审查,我们无法影响其主观判断。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通常商标申请人会认为失败风险很低的商标会被驳回申请。这就需要商标申请人要重视商标查询这个环节,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鉴定。商标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常年的商标注册经验会不断总结商标审查员的审核规则,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综上所述,商标申请是无法保证百分百通过的。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商标申请不能保证百分百通过,但是在申请之前,仍需委托专业人士对商标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将商标申请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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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可以随意更改字体吗?

很多企业在品牌推广中,会对商标注册字样、颜色进行改变,进而影响商标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内容,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如果想更改商标字体之类元素,就必须将其作为一个新的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做一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二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标带来的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风险。


但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当注册商标使用的是手写字体,实际使用需要改成打印体,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保险起见,还是不要轻易改变商标字体的好。


总而言之,注册商标要是进行了自行更改,再继续投入使用的话也只会被视为一个新商标、未注册过的商标,是不受商标法的保护的。所以不要觉得改变字体、改变颜色只是一个小小的变化、并不影响使用,实际上影响非常大。


综上所诉,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切不可为了美感而随意更改商标字体,否则将留下巨大隐患,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其行为甚至将遭受法律惩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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