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分析是竞争情报分析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跟踪、研究、分析某一领域及竞争对手的专利发明以获得超越竞争对手优势为目的的企业竞争情报分析。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专利查询变得相对简单,这使得专利分析更加成为了企业竞争情报的重要来源。专利分析报告则是专利分析的产物。
专利分析
一、是分析整个行业的专利布局,然后分析主要的公司的R&D, 专利状况,叫做Patent Landscape。
二、是所谓Patentability Research,需要知道已经拥有或者打算研发的技术的大致特点,然后搜索相关的专利文献,识别出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说覆盖的范围,来找出与目标技术是否重合,从而确定这一技术能否申请专利。
专利分析报告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分析报告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分析报告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分析报告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一、PCT简介
1. 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如何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国民、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7年3月1日,已有137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专利国际申请
2. 申请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分别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2)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4.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利用PCT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局)。
2) 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如果申请人要求也可以得到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根据这些报告,申请人可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多个国家的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4)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5. 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二、国际阶段程序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居民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代理机构可查阅http://www.sipo.gov.cn/)。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 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d) 一份说明书
e) 一份权利要求书
2)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
e)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5.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接收PCT-SAFE电子申请,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6.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计算机可读性实的序列表
7. 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为此申请人可能需要向国际局缴纳特别的费用。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查询。
9.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在优先权日28个月申请人将得到一份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瑞典、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的期限延长到30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5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单位提交要求书,直接进入这5个国家的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1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初审单位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12. 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三、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申请人指南—国家篇>>,http://www.wipo.int/,http://www.sipo.gov.cn/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
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申请附加费、文印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 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可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 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文印费、宽限费之日相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
(CNY:人民币 CHF:瑞士法郎)
国际阶段 (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国家阶段 (中国知识产权局 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 ||||
费用名称 | 数额 | 费用名称 | 数额 | ||
必缴费用 | 1.申请费 | ||||
1.传送费 | CNY500 | 发明专利 | CNY900 | ||
2.检索费 | CNY2100 | 实用新型专利 | CNY500 | ||
3.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用纸30页之内) (代国际局收取) | CHF1400 | 2.印刷费 | CNY50 | ||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CNY2500 | ||||
4.优先权要求费 | CNY80 | ||||
适用情况下缴纳的费用 | 4.宽限费 | CNY1000 | |||
4.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部分)(代国际局收取) | CHF15/每页 | 5.译文改正费 | |||
5.优先权文本制作费 | CNY150/每份 | 初审阶段: | CNY300 | ||
6.单一性异议费 | CNY200 | 实审阶段: | CNY1200 | ||
7.副本复制费 | CNY 2/每页 | 6.单一性恢复费 | CNY900 | ||
8.初步审查费 | CNY1500 | 7.改正优先权要求 请求费 | CNY300 | ||
9.后缴费 | CNY200 | ||||
10.手续费(第II章) (代国际局收取) | CHF200 | 8.恢复优先权请求费 CNY1000 | |||
11.附加检索费 | CNY2100/每个发明 | 注: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 |||
12.附加初步审查费 | CNY1500/每个发明 | ||||
13.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情况下)按国际申请费的50%收取。 | |||||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少: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按照3和4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纸件为法律文件),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接受电子申请)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b.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均是居住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依据联合国用于确定1995、1996和1997年缴纳会费分摊比额表的人均国民收入数字)的国民,所有应支付的费用(适用的情况下,已按照上述情况减少)减少75%。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专利授权后,最让人操心的是专利年费的缴纳。专利管家可以辅助用户进行专利管理,提醒专利缴纳。但也有很多用户会很模糊专利年费的缴费事项,专利管家小编就专利年费缴费一事,给大家梳理一下。
专利收费的性质
专利收费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办理其他手续、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裁决时,按照法律、规定向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专利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国家财政预算内的资金。
在专利审查流程(即受理、审查、授权、复审、无效宣告)中专利缴费贯穿始终。在专利审查的20个行政规程中有10项涉及缴纳费用。
专利费用的种类、金额及期限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公布印刷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着录事项变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费用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有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章),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专利局收到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通过邮局或银行缴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缴纳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这些信息在以后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费用不得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2.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因为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规范本市着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下简称着作权合同)的备案,制定本办法。著作权合同备案
1、着作权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备案的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涉及的作品样本;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着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通知缴费;
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6、审查;
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8、公告。
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着作权合同备案业务一份合同只能备案一次。一份合同中涉及多个作品时,一次性全部备案。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着作权合同备案?
答:着作权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着作权,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签订着作权转让合同、着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申请着作权合同备案。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机关对着作权合同约定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内容进行登记。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什么?
美术作品著作权包括美术作品人身权和美术作品财产权:
1、美术作品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美术作品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