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换人项目补贴
“机器换人”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
我市电子、机械、食品、纺织、服装、家具、鞋业、化工等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投产。
(三)项目在2015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2013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单次5万元或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六)项目已完工达效(申请拨贷联动资助方式项目除外)。
三、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方式分为拨贷联动、贷款贴息、设备租赁补助、事后奖励等。
(二)拨贷联动是指由市经信局将项目推荐给经批准的银行,由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核后按照立项资助金额最低1:1 的比例为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投入额。其中,立项资助金额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2%计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 万元。贷款发放后,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项目立项资助金额,时间最长不超过2 年。项目通过市经信局验收后,立项资助金额扣除贴息的余额部分拨付给企业作为奖励资金。
(三)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五)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筹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设备(莞产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设备投入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七)对购买莞产机器人实施“机器换人”的,莞产机器人部分的资助比例提高至25%,莞产机器人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目录另行发布。
(八)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认定,每年认定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10%,最多不超过20个。
(九)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30%、20%和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