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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企业使用宗教符号不受商标法保护

时间:2021-05-11

萨拉戈萨的圣文森特(Saint Vincent of Saragossa)是萨拉戈萨教堂的执事。他出生在西班牙的韦斯卡(Huesca),于304年左右被罗马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处死。他被众多信奉基督教的人们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圣文森特还是多个国家地理位置的名称,例如意大利的圣文森特山谷、明尼苏达州的圣文森特社区以及英格兰戈斯波特的圣文森特学院。


然而,俄罗斯的Alexander's Vaults公司却申请并获得了“Saint Vincent”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96200),适用范围为第16和33类的商品以及第35、39和42类的服务。该注册存续了几年,直到另一家名为“Wine Style”的葡萄酒庄对注册提出申诉。申诉人称该注册违反《民法典》第1483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以及人性与道德原则。


申诉人称圣文森特是一个因坚持信仰而遭受劫难的殉道者。把他的名字当作酒精饮料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公开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感觉受到了侮辱。


申诉人称,注册商标使用圣人殉道者的名字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

消费者会认为商品是教堂授权的,因此会受到鼓舞去购买。申诉人开展的调查显示,这种命名让超过25%的受访者认为教堂喜欢酒精。


系争商标会让人联想到商品的特定质量、生产者和生产地,它会让人联想到法国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圣文森特曾途经法国一个盛产葡萄酒的地区,人们因圣文森特发现了葡萄树剪修的好处,所以圣文森特变成了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由于这些关联,系争商标与作为第33类商品生产地的法国建立了稳定联系。但是,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商标所有人的公司是由塞浦路斯的一家离岸公司Coteur United Brands注册成立的。


申诉人想撤销商标是因为其进口酒类产品,包括由“St Vincent”红葡萄品种酿制而来的Vincent葡萄酒和Saint Vincent葡萄酒。申诉人还得到了莫斯科德米特里(Dmitry)大主教的支持,后者认为把圣人的名字当作酒类饮品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宗教团体使用的圣人名字或图像不属于与宗教毫无关联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所有人对公众投票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调查的问题都是关于2000年的,而调查活动则是在2020年举行的。商标所有人称,在经历这么长的时间后,人们不大可能对相关情况做出真实的评估。


商标所有人还称,国家注册簿上有很多包括宗教主题的商标,例如“monk(修士)”“Madonna(圣母)”和“monasterial traditions(修道院的传统)”。


商标所有人还提供了大量文件,展示了各种使用系争名称的案例或与该名称由关联的案例。


申诉人提出反对,称尽管宗教组织可以自由使用与其宗教有关的宗教符号,但此类符号不能注册。


经过激烈争论之后,申诉人占据了上风。专利纠纷解决委员会(Chamber of Patent Disputes)认为该商标纠纷与宗教信仰有关,指代酒类饮品的系争商标会侮辱信徒的感情,而且圣人的名字不能被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盗用。因此,这件商标应被完全宣告无效。至此,圣文森特终于从知识产权的束缚中解脱了出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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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形象可爱,当心擅用侵权!一公司被索赔50万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一公司就因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事发缘起:“未经许可销售“哪吒”汽车摆件被诉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办法官指出,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空前繁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就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法官提醒: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


据介绍,仅在2020年,白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虽向第三方平台调取,更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因需走司法程序,或需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平台所在地调取,且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调取时间存在过长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不侵权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将“核桃小鸭”与“B.Duck”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保护知产典型案例

     违反保密协议,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未获授权生产销售假冒的“稻香村”“河稻”月饼……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对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经过】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入职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任职期间李甲、李某明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之后,李某明、李某波离职,李某明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波负责对华颉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华颉公司运营,其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李甲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针对电子数据,向公安机关列明重点提取对象及注意事项,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辅助审查海量证据、挖掘重要监督线索;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经过】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文某、鲁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利。该犯罪集团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777万余元。后来,文某、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采取相同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复制发行的电影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视频制作软件、百度云上传痕迹等电子数据,经统计去重,精准认定各犯罪集团盗版影片数量。庭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予等人不应承担下线影吧业主私自泄露影片、造成网络传播的责任,检察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视频,解读正规院线发行、播放电影三重保护机制和被告人犯罪手法,证实马某予等人的行为是造成影片在网上流传的关键。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某予等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检察机关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着力遏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动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经过】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在未获得河北稻香村公司授权情况下,通过设计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从其他公司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并安排众人商贸公司员工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篡改检测报告等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受于某指使篡改授权书和检测报告,属于直接参与管理生产,黄某负责给工人记工、安排生产假冒月饼等事务,二人与于某构成共犯,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加移送起诉郑某、黄某。公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以于某、李某、郑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办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和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在不同假冒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员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行政检察监督案

 

  【办案经过】福建某精密仪器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精密仪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支持其诉求。但自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长达5个多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为此,该公司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法院二审生效行政判决,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诉讼维权目的落空。办案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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