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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开审理“小熊宝宝系列绘本”侵权案

21-5-25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蒲蒲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青少年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北京天之骄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小熊宝宝系列绘本”由日本著名儿童绘本画家佐佐木洋子创作,原告经授权享有该绘本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该绘本自2007年首次在中国大陆出版以来,在儿童绘本书籍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后原告发现,三被告出版、发行、销售的“好习惯系列绘本”“安全系列小绘本”中所用卡通形象与其“小熊宝宝系列绘本”高度相似,包括小熊宝宝角色形象和主题情节,三被告涉嫌大量抄袭原告权利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和小熊宝宝角色形象的著作权,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授权有瑕疵。此外,三被告认为,模仿、跟风是市场上常见的行为,涉案绘本并不构成抄袭,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专有出版权和小熊美术形象的著作权以及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三个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正当使用证明商标中地名不构成侵权

21-5-19

4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十三五”期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四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目标,并对外发布了6起典型案例。


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诉西宁某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林某某、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华都公司诉德令哈新华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餐饮公司诉西宁市某鹿角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霍某、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某传媒公司诉西宁某影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是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由空心苹果、山脉图形与汉字“阿克苏苹果”、汉语拼音缩写“AKSU”、英文“AKESU APPLE”叠加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苹果,目前尚在注册有效期限之内。


据了解,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所起的作用,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019年11月25日,该苹果协会就西宁市城北区某水果经营部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向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28日,该局回复称该销售商无侵权行为。对此,该苹果协会不服申请复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后该苹果协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水果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西宁中院经审理认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原产地为阿克苏地区,其涉案商品上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诉讼请求。


该苹果协会上诉后,青海高院二审认为,苹果的特定品质主要由阿克苏地区的自然因素所决定。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涉案苹果来自于阿克苏地区,其虽没有向该地区苹果协会提出使用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苹果产地的权利,且其所售苹果的包装箱整体颜色、包装箱上的字体等都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差异很大,没有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在包装盒上使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字样,应当认定为“正当使用”。


同时,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对涉案苹果是否具备阿克苏苹果特定品质既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青海高院对其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兼具对产地来源及品质特征的保护,对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该地理标志应具有的产品特点的,即使产品是该地理标志真实来源也应禁止使用”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至11月,霍某先后从网上购买了多种高档白酒的空酒瓶、酒盒以及商品防伪标签等。在其租赁的房屋内,霍某将低价白酒灌入高档酒瓶内,灌完后用胶水将瓶盖密封,包装成高档白酒后储存在仓库内,后将部分假冒高档白酒销售给格尔木市某超市、某商行等商户。


11月25日至26日,韩某某参与生产制作假冒白酒,并从放置假酒的仓库中搬运假酒。11月26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在两人出租屋内查获并扣押制造的假酒、散酒及白酒包装材料等。经鉴定,涉案假酒、原浆、商标贴等物品总价值合计51万余元。


海西中院一审认为,霍某、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将假冒的白酒冒充高档白酒进行销售,前后共假冒6家企业11种注册商标,其中四种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1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积极缴纳罚金10万元,被告人霍某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假冒白酒以及被告人购买的原浆白酒、包装盒、防伪标、商标贴、瓶盖等,均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交付执行。


来源:法治日报

加拿大加快商标审查以解决商标申请积压问题

21-5-18

2021年5月3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了两个新的实施公告,以解决待审商标申请积压问题,以及由于加拿大于2019年6月加入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后商标申请提交量高于预期而导致审查周转时间增加的问题。


第一个实施公告主要涉及处理快速审查请求,并允许提交商标申请的快速审查请求。快速审查请求必须采用符合实施公告中特定要求的书面陈述或法定声明的形式,并且必须明确适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以证明提交快速审查的合理性:


-预期或正在加拿大进行与商标有关的诉讼;


-申请人正在针对加拿大边境打击与商标有关的假冒产品;


-申请人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其权利免受网络市场的严重侵害;以及


-申请人需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留其优先权,以符合外国知识产权局要求。


第二个实施公告规定了提高审查及时性的措施,包括CIPO商标审查部门将采用的以下新实践:


-在发布审查报告时,审查员将提供少量可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示例;


-在向CIPO提交的申请中,如果有从预先批准的清单中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商品将更快地进行审查;


-审查员将减少发布的报告数量并更加及时地驳回商标,在发布驳回意见之前审查员只需保留一次特定的资料或论据。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专利局驳回阿玛尼对鹰形商标的异议

21-5-13

2020年,日本专利局同意朝日(ASAHI)高尔夫有限公司将“老鹰”图形商标用于第9、25和28类的商品,但阿玛尼提出了异议。阿玛尼称,由于朝日的商标与阿玛尼用于第25类商品的鹰形商标相似并可能造成混淆,因此朝日的商标应被撤销。


但是,日本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阿玛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驰名商标的假设。尽管阿玛尼声称其在日本经营生意并在异议文件中披露了销售数据,但委员会裁定,阿玛尼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


日本律师三上松前(Masaki Mikami,音译)称,在依据日本《商标法》第4(1)(xv)条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几个既定因素: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原创性/新颖性;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商业使用中的实际情况。


“如果商标被认定在日本知名度不够以致于无法受第4(1)(xv)条保护,日本专利局不会作出有利于知名品牌所有人(商标所有人)的裁决。阿玛尼的鹰形商标在日本消费者中已具备知名度。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仅以此为诉讼理由是不够的。阿曼尼本应向日本专利局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渴望在日本广泛保护品牌的著名品牌所有者而言,阿玛尼案是一个重要的教训。”


三上松前指出,即使异议失败,阿玛尼仍有机会提出无效诉讼并基于相同的理由进行争辩。


统计数据表明,通过异议撤销商标比通过无效诉讼难。异议的成功几率不足20%,但无效诉讼的成功率接近45%。


三上松前给品牌所有者的建议是:“定期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例如新闻报刊、杂志、广告和商品图片,以此证明在日本广泛使用了商标。”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IPOPHL与亚洲视频行业协会携手打击盗版行为

21-5-12

近期,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与亚洲视频行业协会(AVIA)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双方在多个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IPOPHL与AVIA将会携手打击各类盗版行为,并帮助菲律宾的创意产业尽快恢复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的水平。


具体来讲,按照上述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内容,IPOPHL与AVIA将会就下列事项开展合作:


制定出一种可以用于分享相关信息的机制和渠道,并以此来及时遏制住盗版侵权行为在菲律宾的蔓延势头;


制定出盗版监测以及滚动式的站点屏蔽程序,以及用于实施这些程序的策略;


帮助当地机构积累起更多有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上述谅解备忘录的视频签署仪式上,IPOPHL的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S. Barba)讲道:“这份备忘录有助于IPOPHL打造出一个全民都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我热切期待能够在未来的几个月中与AVIA展开合作。”


与此同时,AVIA一直以来的宗旨也是要在亚太地区创造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并以此来推动该地区的电视与视频公司的创新和成长。除此之外,AVIA还可以为亚洲各国政府以及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对话提供平台,并提供有关视频行业发展趋势的最新报告。


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AVIA将会开展下列工作:提供有关盗版行为的详细信息;每年都要针对盗版问题组织培训或者举行座谈会;就如何制定网络盗版监测机制以及滚动式的站点屏蔽程序向IPOPHL提供建议,并为成功实施这些机制与程序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IPOPHL的任务则是要与AVIA紧密合作,以审查和评估当地盗版行为的发展趋势。此外,IPOPHL还需要提供有关盗版行为的报告和详细信息。


对此,罗伟尔.巴尔巴表示,在盗版侵权案件数量出现大幅攀升之后,IPOPHL与AVIA开展合作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盗版侵权活动的力度。


据统计,IPOPHL下设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EO)在2020年总共从知识产权所有人处收到了54起涉及盗版侵权行为的投诉,这一数据甚至超过了2019年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数量。而在IEO于2020年收到的全部投诉之中,大多数投诉的对象都在利用互联网来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俄罗斯:企业使用宗教符号不受商标法保护

21-5-11

萨拉戈萨的圣文森特(Saint Vincent of Saragossa)是萨拉戈萨教堂的执事。他出生在西班牙的韦斯卡(Huesca),于304年左右被罗马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处死。他被众多信奉基督教的人们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圣文森特还是多个国家地理位置的名称,例如意大利的圣文森特山谷、明尼苏达州的圣文森特社区以及英格兰戈斯波特的圣文森特学院。


然而,俄罗斯的Alexander's Vaults公司却申请并获得了“Saint Vincent”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96200),适用范围为第16和33类的商品以及第35、39和42类的服务。该注册存续了几年,直到另一家名为“Wine Style”的葡萄酒庄对注册提出申诉。申诉人称该注册违反《民法典》第1483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以及人性与道德原则。


申诉人称圣文森特是一个因坚持信仰而遭受劫难的殉道者。把他的名字当作酒精饮料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公开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感觉受到了侮辱。


申诉人称,注册商标使用圣人殉道者的名字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

消费者会认为商品是教堂授权的,因此会受到鼓舞去购买。申诉人开展的调查显示,这种命名让超过25%的受访者认为教堂喜欢酒精。


系争商标会让人联想到商品的特定质量、生产者和生产地,它会让人联想到法国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圣文森特曾途经法国一个盛产葡萄酒的地区,人们因圣文森特发现了葡萄树剪修的好处,所以圣文森特变成了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由于这些关联,系争商标与作为第33类商品生产地的法国建立了稳定联系。但是,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商标所有人的公司是由塞浦路斯的一家离岸公司Coteur United Brands注册成立的。


申诉人想撤销商标是因为其进口酒类产品,包括由“St Vincent”红葡萄品种酿制而来的Vincent葡萄酒和Saint Vincent葡萄酒。申诉人还得到了莫斯科德米特里(Dmitry)大主教的支持,后者认为把圣人的名字当作酒类饮品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宗教团体使用的圣人名字或图像不属于与宗教毫无关联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所有人对公众投票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调查的问题都是关于2000年的,而调查活动则是在2020年举行的。商标所有人称,在经历这么长的时间后,人们不大可能对相关情况做出真实的评估。


商标所有人还称,国家注册簿上有很多包括宗教主题的商标,例如“monk(修士)”“Madonna(圣母)”和“monasterial traditions(修道院的传统)”。


商标所有人还提供了大量文件,展示了各种使用系争名称的案例或与该名称由关联的案例。


申诉人提出反对,称尽管宗教组织可以自由使用与其宗教有关的宗教符号,但此类符号不能注册。


经过激烈争论之后,申诉人占据了上风。专利纠纷解决委员会(Chamber of Patent Disputes)认为该商标纠纷与宗教信仰有关,指代酒类饮品的系争商标会侮辱信徒的感情,而且圣人的名字不能被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盗用。因此,这件商标应被完全宣告无效。至此,圣文森特终于从知识产权的束缚中解脱了出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哪吒”形象可爱,当心擅用侵权!一公司被索赔50万

21-5-7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一公司就因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事发缘起:“未经许可销售“哪吒”汽车摆件被诉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办法官指出,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空前繁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就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法官提醒: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


据介绍,仅在2020年,白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虽向第三方平台调取,更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因需走司法程序,或需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平台所在地调取,且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调取时间存在过长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不侵权

21-5-5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将“核桃小鸭”与“B.Duck”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保护知产典型案例

21-4-28

     违反保密协议,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等盗版影片,导致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未获授权生产销售假冒的“稻香村”“河稻”月饼……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检察机关对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全面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立场和决心。

 

  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经过】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入职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职。任职期间李甲、李某明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之后,李某明、李某波离职,李某明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波负责对华颉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华颉公司运营,其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150余万元。

  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李甲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针对电子数据,向公安机关列明重点提取对象及注意事项,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辅助审查海量证据、挖掘重要监督线索;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案件质量。

 

  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经过】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文某、鲁某等人,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利。该犯罪集团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777万余元。后来,文某、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采取相同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复制发行的电影包括《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视频制作软件、百度云上传痕迹等电子数据,经统计去重,精准认定各犯罪集团盗版影片数量。庭审中,针对辩护人提出马某予等人不应承担下线影吧业主私自泄露影片、造成网络传播的责任,检察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播放视频,解读正规院线发行、播放电影三重保护机制和被告人犯罪手法,证实马某予等人的行为是造成影片在网上流传的关键。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某予等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至55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检察机关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着力遏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动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经过】河北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河北保定众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在未获得河北稻香村公司授权情况下,通过设计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从其他公司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并安排众人商贸公司员工郑某、黄某组织工人,将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篡改检测报告等发送给王某,将假冒月饼销售给王某,王某再对外推销。经查,于某、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7.7万余元。

  公安机关以于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受于某指使篡改授权书和检测报告,属于直接参与管理生产,黄某负责给工人记工、安排生产假冒月饼等事务,二人与于某构成共犯,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加移送起诉郑某、黄某。公安机关变更起诉意见,以于某、李某、郑某、黄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最终,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往往呈现犯罪环节多、犯罪链条长、组织分工细的特点。办案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上游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和下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对在不同假冒环节发挥不同作用的员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应追尽追、全面惩治。

 

  行政检察监督案

 

  【办案经过】福建某精密仪器公司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外观专利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精密仪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支持其诉求。但自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长达5个多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未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为此,该公司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福建省检察院审查后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法院二审生效行政判决,并根据该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生效行政判决,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诉讼维权目的落空。办案检察机关立足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为激励和保护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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