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货们认准这个官方“专用地理标志”啊!千万不要买错了
梅州金柚、阳澄湖大闸蟹、郫县豆瓣、烟台苹果、库尔勒香梨……这些耳熟能详的美食产品的特点是带有地域名称,她们都有一个响亮的统称—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标示出某商品产自特定地区,商品具有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名+品名”进行命名的产品,进行地域专利权保护。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全体生产经营者共有的权利,只要在当地生产的产品都可标注地理标志,不允许个
人独自注册,如独家注册则会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使用权。若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可依据商标法进行维权,禁止某些企业或个人假冒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产品,防止损害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
地理标志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并不是商标。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是:因为是地理标志,所以才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并不是因为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才变成了地理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或注册商标,均可大幅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若产品打上商标或地理标志的标签,就标示着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消费与信誉。从品牌的角度看,大大地提升了产品的品牌价值与影响力,销量自然不断上升。截至2019年6月底,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090件,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0个(含国外地理标志6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295家,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
地理标志能够无效其他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所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该商标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是不予注册的。对于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则可以继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重新解释。《规定》指出,地理标志可以无效与之相同名称但不是同一商标的商标。
《规定》原文如下: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
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中涉及到《商标法》中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等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品相同或者
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措施。国家对特色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旨在打造农产品区域性品牌,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高效农业发展,规范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秩序。
麦肯锡:地理标志
如今,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不少企业疯狂注册防御商标,大量的商标注册泛滥成灾,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343.8万件,完成商标注册351.5万件,同比增加67.8%,目前商标有效注册量超2274万件,稳居世界首位。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持有人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暴利,同时也伤害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这些都是商标代理行业乱象丛生的表现。
网红名称被恶意抢注商标的事件频频发生,庞大的商标注册量敲响行业警钟
1.知名博主敬汉卿一个在哔哩哔哩网拥有451万粉丝的主播,他的账户名称同时是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竟被他人抢先注册商标,被
告知侵权,且注册敬汉卿商标的公司“镜湖区某产品销售部”在两年内注册了将近一百多个商标。
2.暑假的影视黑马《哪吒·魔童降世》票房突破47亿元,上映15天后某传媒公司疯狂申请了1818个相关《哪吒》电影的商标名称,大量注册商标的某传媒公司同时面临着恶意囤积商标的质疑。
3.2018年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公司是腾讯公司,第二名的是一个叫做“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批发业企业。该公司在2018年这一年
内申请了6000多个商标。这不禁让人质疑注册商标的目的。
为遏制恶意大量囤积商标的现象,官方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一、在《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并将该情形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该规定旨在打击恶意囤积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次,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行为作出了规制:
其一,在《商标法》第19条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注意义务,即商标代理机构必须审查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存在《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情形。
其二,在《商标法》第68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
二、提高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修订后《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数额从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这一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大侵权成本,惩罚恶
意侵权人,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三、增加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
修订后《商标法》对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设备和侵权物品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63条新增规定,“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上述修改将销毁和禁止进入商业渠道作为最主要的处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应该说威慑力较大。
商标资源可贵,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亦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商标新规从严监管商标注册各申请环节,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非正常申请行为。
麦肯锡:商标注册
商标成功注册下来,各位老板必是满心欢喜地开启品牌建设之路,然而由于使用者的商标知识匮乏,根据自己的审美标准自行改变商标字体、颜色、大小、组合方式等进行品牌宣传,那么商标能否随意更改使用呢?不规范使用商标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因此,商标成功注册后,商标使用标识需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企业使用商标,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不能随意更改其注册内容。若使用者执意改变商标内容,在保证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最稳妥的方法是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标识。
同类案件中,滨河集团为“滨河九粮液”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向五粮液集团赔付900万巨款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商标保护的注册商标为“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和“五粮液”,其中“五粮液”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滨河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或“九粮液”,“滨河九粮液”标识中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主要识别部分“九粮液”与“五粮液”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同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 容易使大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起初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荣誉,且“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并无证据显示使消费者产生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形。北京高院一审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当中“滨河九粮液”商标也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肯定的。五粮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其时,虽然滨河集团持有有效商标,因未能规范使用商标,于后面的案件审理中,被最高院认定侵权事实,判决滨河集团共赔偿五粮液 900 万元。判决结果源自:(2017)最高法民再235号、(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
由此可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最好不要随意改变使用,正确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才是最保险、安全在长久之计。
麦肯锡:商标注册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下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最为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领域,侵权人一般为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反映在商业活动中,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假行为。在法律层面,法条对此的规范也较为明确,主要涉及在《商标法》第五十七套的第1、2款。分析上述两款法条的规定,为便于理解,我们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归纳此种侵权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而商品光光有制假行为并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就意味着在制假环节之后必然还有流通市场的行为产生。禁止和制裁侵权商品也必然要求在商品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法律规制。对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款明确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一般为商品的经销商。
三、伪造商标标识和协助侵权行为
法律上将协助商标侵权的行为也直接归纳在侵权行为中。而先行法律框架中分别规定了伪造、销售商标表示和协助侵权两类侵权行为。但我们认为两者在实质上都是为制假售假提供便利。因此,本文将两者归为一大类。具体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4款规定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该类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一般认为是从事商标印制的主体,其实质是为制假受假提供了便利条件。实务中,对于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制造商标标识、以及售卖商标标识均认定为侵权行为。
四、更换他人注册商标
所谓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系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商标撤下对应商品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商标,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又称“反向假冒”。对于反向假冒,虽然侵权行为人并未侵犯商标标识本身,但是商标标识的价值在于和优质商品的联系和商品来源的区分。优质的商品本身是价值的来源,而标识与价值来源的绑定是有效使用商标的正当权利。侵权人更换商标的行为相当于掠夺了商标注册人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故而也构成侵权。
五、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侵权
典型的商标侵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对于被控商标局限于商标性使用,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情形下的侵权,突破了商标性使用的要求,而延伸到“其他商业标志使用”。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在商品的名称和包装上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力误导消费者发生商品来源混淆时,依然能够构成侵权而不局限于行为人是否把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品商标来使用。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形,严格从法理上来说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但因为立法而提升到直接商标侵权范畴。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六、字号使用和域名使用侵权
除了以上几类侵权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1和第3款还分别规定了如下两种侵权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要求行为人“突出使用”了相关字号,正常使用字号则不在法律制约的范畴。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极为发达的今天,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据此,法律将诸如此类的不正当域名使用也归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七、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商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原则,具体不再赘述。商标法律法规中对此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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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超低价注册
注册商标,别让低价、包过、加急给忽悠了
由于竞争激烈,部分商标代理机构推出廉价甚至负价代理。国家商标局每受理一件商标会收取固定的规费,代理机构自身也存在经营成本。单件商标代理机构收费低于参考价2000元/10年,就会存在营运困难。几年后,可能会导致破产,那么,企业的后续服务也就难以为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标权利。
陷阱二:包成功,不成功退款
骗吃“定心丸”,商标注册有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的代理机构向客户口头承诺保证成功,有的则不管类别与商品,随意选择注册,有的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核定商品及使用商品范围,还有的甚至申请不上报,卷款逃逸。
陷阱三:短时间注册
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一年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一年内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
陷阱四:多次索要费用
很多代理机构在给客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注册证》时索要手续费或者工本费、证书费等。实际上这些都是代理公司的“计谋”让你多次重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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