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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学专利权得到捍卫 苹果仍面临8亿美元赔偿

时间:2020-04-23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使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的诉讼。这使苹果公司企图逃避8亿多美元赔偿的希望破灭。


  在2020年3月5日发布的一项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总体认可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自2018年以来的几项决定,即关于驳回苹果公司撤销加州理工学院专利请求的决定。


  加州理工学院早在2016年就对苹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其专利。2020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认定两个公司侵犯了加州理工学院相关专利,并判其向该学院支付11亿美元赔偿金,其中苹果公司需赔偿8.378亿美元,博通公司需赔偿2.702亿美元。系争专利涉及数据传输技术,加州理工学院称苹果设备中使用的博通Wi-Fi芯片侵犯了该技术专利。


  此前,苹果公司曾试图通过PTAB的跨部门审查使该专利无效,但PTAB于2018年驳回其请求。


  苹果公司针对PTAB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基于显而易见性的理由使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


  如果上诉成功,苹果公司将可能逃脱其在11亿美元判决中需支付的金额。但是,在简短的“即决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PTAB的决定。


  上诉法院并没有解释其理由,也没有对判决书发表意见。


  加州理工学院在陪审团判决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作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加州理工学院致力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实现肩负的使命,即通过与教育与研究相结合来扩展人类的认识并造福社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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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驳回缠绕奶酪棒形状的商标申请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一起商标纠纷作出了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判决,驳回了土耳其奶酪制造商Muratbey(Muratbey Gida Sanayi ve Ticaret)奶酪棒形状(由几条单独的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商标申请,理由是该奶酪形状不具备显著性。


  此前,Muratbey为3件不同的商标在EUIPO递交了注册申请。这些商标涉及奶酪的形状,即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细长圆柱形奶酪棒。


  Muratbey网站上推广的许多奶酪都是上述形状。该公司称自己是第一家制作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的公司,并凭借自己的努力赢得了“2018年世界乳业创新奖”。


  然而,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新颖性或独创性并不是评估商标显著性的相关标准。


  该法院还表示,诸如“世界乳业创新奖”之类的奖项只有在基于消费者认知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欧盟普通法院对EUIPO的最初决定表示支持,即奶酪棒或类似的形状在整个乳制品行业都是很常见的,因此无法作为商标来表明Muratbey是这些商品的来源。


  该法院还认为,在普通消费者的眼中,Muratbey与缠绕在一起的奶酪形状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


  Muratbey已经在德国成功将奶酪条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形状注册成了商标。但欧盟普通法院表示,EUIPO不会受个别欧盟成员国决定的约束。


  最后,该法院要求Muratbey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法院裁定商标持有人可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3月2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法国烈酒品牌公司Part des Anges的母公司AR将“Saint-Germain”商标用于烈酒引起了争议。


  AR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Saint Germain”的法国商标,涵盖了烈酒和葡萄酒等酒精饮品。


  2012年,该公司在巴黎地区法院对包括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内的其他3家烈酒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以“Saint Germain”商标品牌销售利口酒。


  但是,第2年,法国南泰尔(Nanterre)的地方法院以未使用为由撤销了“Saint Germain”商标,撤销从2011年5月起生效。


  AR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是,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14年维持了撤销“Saint Germain”商标的裁决。


  在巴黎法院诉讼程序中,AR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就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之间关于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这段时间是商标有效的时期,并且其诉讼不应受到时间限制。


  巴黎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以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未曾使用过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AR公司再次向巴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欧盟或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均未要求商标持有人证明“是为了从商标保护中获益,商标进行了使用”。


  最高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欧盟法院,请求明确欧盟法律是否禁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持有人就商标撤销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


  在最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该问题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不过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此类主张似乎是可以提出的。


  尽管如此,虽然欧盟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赔偿,但欧盟法院表示,在确定是否发生损害以及应赔偿的金额时,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该案现现已返回巴黎最高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外观设计法修正案部分条款2020年4月1日生效

       日本专利局(JPO)公布了《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大多数修订条款从2020年4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稍晚生效,具体日期待定。修正案对注册程序和权利实施都有影响。


  最显著的变化是,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起25年。该条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此前,保护期为注册之日起20年。此外,修正案允许包含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但相关条款的生效日期待定。一旦实施,申请人将能提交属于洛迦诺分类同一类别的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日本注册外观设计要求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已有所扩展,形状或样式如已经在线发布,即便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再满足创造性要求。


  另外,一项新的条款允许为一套物品中的一部分注册外观设计。一件物品的某一部分可以注册外观设计,例如叉子或汤勺的手柄;而一套物品的一个设计可以涵盖一整套物品,例如一套餐盘。


  此前,外观设计制度允许注册关联外观设计,只要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在首份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8个月内提交。而修正案规定,申请人可以从首份外观设计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延长期限是为了鼓励顺应市场趋势的关联外观设计注册,这种更有效的申请方式能让申请人获益。另一项修订使连续注册成为可能,这适用于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此类申请可从主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保护期为主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


  修正案还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图形用户界面(GUI)、建筑物的设计(内部和外部)以及有形物体(小汽车、包和瓶子等)的可移动特征纳入到保护范围内。非直接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包括为避免侵权将侵权产品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制造或进口的行为。


  该修正案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保护的范围以及侵权认定范围的扩大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确定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他们提交更多外观设计申请。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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