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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集体抵制剪刀手和无版权剪辑搬运

时间:2021-04-26

       挑选热播影视剧,剪出精彩片段,配上音乐和字幕,一部两小时的影视剧,就“浓缩”成了5分钟的短片。“三分钟看完《驴得水》”、“五分钟看完《刺杀小说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带着这样标题的短视频数不胜数。


        影视剧剪辑门槛低、制作成本不高,但吸粉效果较好,因而成为许多人进军短视频运营的首选。但影视剧剪辑繁荣的同时,行业内外对于该行为是否涉及侵权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影视行业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抵制无授权剪辑、搬运行为,影视剧“二次创作”的版权问题被拿到了“台面上”。

 

         集体抵制“剪刀手”

 

         4月9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

        声明提到,大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引发一系列盗版侵权问题和纠纷,严重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甚至损害影视作品的完整性、曲解影视作品内容的主旨原意,影响影视行业长远发展。

        联合声明指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将影视内容进行剪辑、配音、解说并发表等“二次创作”现象早已存在。尤其是在短视频平台快速发展起来后,此类视频数量快速增长,甚至成为短视频平台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

       此前,关于这类内容是否涉及侵权一直存在争议,但无论是影视剧剪辑博主、短视频平台还是影视公司,都未真正公开讨论过该问题。行业协会、视频播出平台及影视公司为何选择此时集体发声?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国家一级导演尤小刚告诉证券时报记者,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另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对影视作品的保护力度,反侵权问题因此提到了日程上。

      “影视制作企业、视频平台反映,在短视频平台上存在以自媒体形式,进行切条、剪辑、播出影视剧的行为,有些没有得到授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大家希望就这种现象发布联合声明,希望短视频平台按照新的著作权法严格执行版权保护,也希望这一类视频要得到授权才能制作。”尤小刚表示。

 

        影视素材廉价卖

 

        影视剧剪辑门槛较低,容易上手,因而吸引了众多参与者。在短视频平台上,以影视剧剪辑内容为主的账号众多,粉丝数量巨大。

        以抖音平台为例,据记者粗略统计,目前该平台上粉丝数量超过百万,且更新较为活跃的影视剧剪辑博主超过100名。某头部博主共发布剪辑后的影视剧视频343个,点赞量达到1.7亿,平均单个视频点赞量近50万。

       正因为吸粉效果显著,影视剧剪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针对影视剧剪辑,有大量教程及现成的资料资源供初学者使用,不少博主也招收“学徒”,传授剪辑技巧。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多个店铺正在出售影视剧剪辑教程及资源,低者标价仅19.9元。记者购买后,对方发来百度网盘入群链接,其所有教程及资源均以群共享文件的形式存储在百度网盘中。

        记者入群后,该群成员以每天超过100人的速度增长。群文件里,有大量短视频自媒体教程,讲解影视剧剪辑、解说、配音方法,部分教程还分为手机版和电脑版两种,讲解当前短视频平台上最流行、最热门的影视剧剪辑及运营方式。

        除教程外,群文件中还有大量影视资源及解说文稿。记者所在的群里,卖家提供的解说文稿超过一万份,成品影视剧素材超过1000G,这些素材时长大多为3~5分钟,涉及《乡村爱情》、《快把我哥带走》、《权力的游戏》等多部热门影视剧,大多可作为成品直接发布。

        除了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教程和资源,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直接打着“收徒”的名号,“传授”影视剧剪辑运营经验。

        在抖音平台上,有博主打着“3个月涨粉580万”的旗号招收“学徒”。一位抖音粉丝超过160万的博主告诉记者,目前招收“学徒”学习有优惠,原价498元的课程限时活动价格298元。

       该博主教授的内容包括影视剧剪辑技巧,防止抄袭搬运技巧,上热门技巧以及快速吸引粉丝的方法,后期粉丝增加后还会教授变现技巧。“我们和电商平台贩卖的教程不同,我们是博主本人一对一指导教学,包教包会,正常3~5天就可以学会。”上述博主表示。

 

        宣传还是侵权难确定

 

        电商平台销售的剪辑素材是否侵权?记者向多名店主及博主发去提问,有商家表示,他们剪辑的素材很多来自国外,还有很多是免费向用户开放的影片,这些内容不涉及侵权。

        实际上,在此之前,关于影视剧剪辑内容是否侵权的争议一直存在。此次联合声明发布后,一些影视剧剪辑博主发表了不同看法。

       有博主表示,影视剧内容剪辑者一方面是影视剧的消费者,花钱办理了VIP,以短视频的形式发布感受应被允许;其次,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为影视作品起到了宣传作用,有些影视作品本身的热度甚至不及剪辑作品;此外,剪辑者并未直接用剪辑的视频牟利,不涉及侵权。

       尤小刚认为,是否有宣传作用与是否侵权不能混为一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说法显然是太无理了,我们没有反对(影视剪辑)这样的形式,我们反对的是侵权行为。作品有没有宣传作用跟侵不侵权,实际上是两回事。”

       从实际情况来看,剪辑、搬运影视作品是否侵权,并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影视剪辑短视频本质上是基于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大致可以分为评论类、解说类、戏仿类三类,需要区分对待。

        “第一类是评论类,主线是视频创作者的观点和意见,这类视频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引用过多也可能侵权;解说类将原作主要故事情节复原,观众看完视频基本上就知道原作情节,这类视频侵权可能性较大;戏仿类是对原作的滑稽模仿,通常有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这类视频争议较大,可能侵害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由于鉴定侵权不易,短视频平台上到底有多少可能侵权的影视剧剪辑作品,尚无权威数据。相对可靠的参考数据,来自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

        该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高达2.72万亿次。

       “一种新的形式出现的时候,出现侵权情况不是偶然。从有电视剧市场开始就有侵权现象,到后来逐渐就规范起来了;长视频平台也是如此,我们明确提出视频平台播出必须买版权,这才有了后来几大平台相对规范有序的播出。”尤小刚认为,短视频平台也处在这个过程中,不经过授权就随意使用显然不合适,现在到了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时候。

 

       短视频平台暂未反应

 

       影视剧剪辑作品主要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因而,尊重知识产权并不仅仅是博主的责任。联合声明中也呼吁,短视频平台也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记者了解到,目前抖音、快手均规定,直播影视剧、节目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版权,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播放属于违规操作。但对于影视剧剪辑传播行为,两大平台的规则要模糊很多。

        如抖音仅在审核规则中提到,作品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轮播等行为属于不合格,但何谓“低成本剪辑”,平台并未明确。

        此次联合声明发布后,无论是抖音还是快手,既未明确影视剧剪辑视频是否侵权,也未采取其他相关行动;在这些平台上,大多数影视剧剪辑账号仍在正常更新。

       不过,尤小刚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协会与短视频平台也有过沟通。“声明发出来后,他们都打电话来问这个问题,短视频平台也都表示一向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正确的态度,把这些问题都规范起来就行了。”

       作为影视剧剪辑视频发布的平台,如果视频内容涉及侵权,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视频系用户上传,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权扩大。”

        对于侵权内容,如果短视频平台及时进行审核并删除,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短视频涉及热播剧,法律会推定平台应当知晓侵权行为,即使权利人没有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也应主动删除视频,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平台对用户上传的视频主动进行了分类、贴标、推荐等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视频侵权,平台就属于共同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要获得授权规避法律风险,就要有畅通的授权机制。联合声明中倡导“先授权后使用”,但不少影视剧剪辑博主认为,个人博主、影视公司、影视作品数量繁多,且授权机制、价格等不透明,完全取得授权存在困难。

      “如果大家有这个意愿,当然可以做这个事情。获得授权实际上并不困难,所有影视剧播出时都公布了制作单位名单,查一下就知道是谁家的作品,非常方便,这不是侵权的理由。”尤小刚说。

       尤小刚告诉记者,目前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分为两类,有一部分是制作公司把自己的片子改编成短视频,这是经过授权的;没经过授权的显然不能再做了,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就要采取法律手段了。

       尤小刚认为,未来,短视频平台应该进行授权资格审查,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当有出处。“这个问题现在通过联合声明呼吁一下,就是要告诉大家,过去那个随意侵犯版权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来源:澎湃新闻/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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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一季度广东江门海关截获涉嫌侵权货物1.89万件

      近日,记者从广东江门海关获悉,今年第一季度,该关截获涉嫌侵权货物10批次、1.89万件,货值150.13万元,涉及摩托车、吸尘器、灯具等商品。

  据江门海关综合处介绍,该关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在日常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出228家企业作为重点对象,定期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和诉求,提供针对性帮扶,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对照海关总署龙腾行动标准,遴选出关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9家,涵盖了摩托车、水暖卫浴、音响、五金刀具、家用电器、灯饰等辖区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配合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助力重点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今年第一季度,江门市家用电器、摩托车和灯具出口规模分别为54.7亿元、17.5亿元和5.8亿元,分别增长39.5%、80.4%和54.7%。据悉,江门海关把为企业提供优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有效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遏制进出口侵权违法态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江门海关结合辖区进出口商品和企业结构特点,构建高风险重点商品数据库,建立风险快速研判模式,在提升通关效率的同时保持打击侵权高压态势。

  在多方联动方面,江门海关近日与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2021年工作备忘录。双方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对2021年企业培育、课题研究、打击侵权、普法宣传、海外维权援助等重点工作进行进一步细化,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江门日报

经济日报:短视频不能短了版权意识

     近日,多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将对短视频侵权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处在风口上的短视频为何惹了众怒?

 

       从“全民微博”到“全民短视频”,中间不到10年,网络社交为网民创造出更多的互动方式。用户的社交语言从图文逐渐拓展到短视频,一是得益于各类拍摄硬件的升级、视频剪辑软件的推陈出新,以及内容传播平台的渐趋完善,短视频制作、传播门槛降低,对“90后”“00后”而言,短视频制作几成必备技能;二是更丰富的信息承载、更鲜活的直观表达、更立体的叙事语言,使得短视频渐成老少咸宜的主流网络传播形式。

 

       然而,细究各类短视频平台所载内容,不难发现坚持原创者仍属少数,“拿来主义”大行其道。各平台大量充斥着剪辑搬运而来的“二手货”,影视传媒业界苦其久矣。此外,泛娱乐化、三俗、假医行骗、伪劣产品带货等一系列乱象,亦是早已广受公众诟病。

 

       究其根本,既有优质内容原创生产具有较高专业门槛、产品供给跟不上的原因,也有部分公众号运营者、up主“流量为王、内容次之”的短视心理作祟。为了尽快搭建初始内容,积累基础流量,打响账号品牌,实现“流量变现”,东拼西凑、左搬右抄、三俗出位便成为一些牟利心切者的低成本伎俩。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秩序,打击了原创者创作热情,破坏了行业发展前景。不少网友甚至发问:“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在短视频方兴未艾的当下,我们应正视其巨大传播力、影响力,更应对其行业乱象予以高度重视、及时整治。这不仅关乎相关行业的长远发展,更关乎风清气朗社会风气与和谐纯净社会环境的有序构建。

 

       短视频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觉醒、良心发现固然重要,但保护影视版权不能仅仅寄望于短视频行业的自我净化,需要各个社会层面的努力,共同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除了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到,短视频乱象绝非只是市场与行业问题,更是社会与文化问题,须以更高站位、更大视野对其进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监管,令短视频真正发挥凝聚力量、团结人心、开阔视野、提高品位、促人向上的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

苹果禁止瓶装水公司注册与其商标几乎相同的标志

关于图标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争议品牌只是大致相似。偶尔也有品牌的商标令人费解,疑惑“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一家瓶装水公司就使人产生这种印象,其品牌就像经过图像处理的苹果图标。


日前,苹果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一份异议通知,反对瓶装水公司Georgette为一个经过图片处理的苹果图标申请商标。Georgette申请商标保护的标志看起来与苹果图标惊人地相似。事实上,当两个标志重叠时,除了一片额外的叶子以及标志性的苹果咬痕,二者的曲线与形状完全相同。


Georgette认为其商标不会与消费电子制造商产生混淆。但是,苹果指出,苹果也销售其他类型的商品,包括印有苹果图标的水瓶。苹果称,Georgette以类似的方式推广产品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苹果与Georgette的产品相关、存在从属关系或苹果支持该产品。


Georgette称其图标的其他标志可使其与苹果区分开来,包括表面的曲线,柱头处的灰度标记以及覆盖其上的白色单词“I AM Arcus”。但是,整体形状和精确的曲线表明Georgette至少“借鉴”了苹果的商标。


此案将由USPTO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考虑到相似性,委员会极有可能站在苹果一边并驳回Georgette的注册申请。毕竟,苹果在与初创膳食公司Prepear的图标纠纷中获胜,二者的标志其实并不相似。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支持谷歌合理使用代码的裁决

2021年4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2票反对发布了一项关于合理使用的重大裁决,即谷歌复制甲骨文Java SE应用程序接口(API)的11500行代码并将其用于自身的安卓系统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和转换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

法院突破了“转换性”测试的界限。法院作出支持谷歌的裁决。鉴于谷歌的安卓平台在全球智能手机中无处不在,此项裁决对谷歌而言是一场重大胜利。

谷歌设计的安卓平台免费向开发人员开放,方便其为智能手机构建应用程序。用法院的话说,“此举让手机变得更好。”

谷歌希望数百万已熟悉Java程序语言的程序员轻松地与安卓平台交互工作。因此,谷歌采用一个API用户界面,程序员可以使用该界面通过一系列菜单命令运行常见的计算机程序。谷歌知道,程序员熟悉IT及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Sun(Sun被甲骨文收购)的Java SE API的命令或“方法调用”,这些命令指示计算机执行常见的任务。因此,谷歌试图模仿相同的指令集。

例如,当程序员想比较两个整数以确定哪个更大时,程序员可键入“java.lang.Math.max”,这个“方法调用”将指示计算机在API的其他位置寻找可以执行这个操作的程序。这种简写和其他类似的命令使程序员不必重新编辑成千上万个常见任务,他们只需使用熟悉的Java SE API命令即可。

当谷歌在编写能实际执行操作的程序代码(称为执行代码,implementing code)时,其复制了甲骨文的11500行可让程序员使用结构化指令集的代码(称为说明代码,declaring code)。值得注意的是,谷歌曾四次想获得说明代码的使用许可,但谈判失败,谷歌便复制了代码。

法院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甲骨文的Java API适用允许计算机程序获得版权保护的法定条款还是禁止“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获得版权保护的条款;2)假设可获得版权保护,谷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

陪审团之前裁定,谷歌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裁定合理使用是法官需要从头开始审查的法律问题。尽管最高法院赞同合理使用的审查标准,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对案件实质问题的法律结论。

最高法院分析了《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7条中的四个法定合理使用要素:1)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2)使用的目的和性质;3)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价值;以及4)市场影响。

关于第一个要素,法院承认说明代码是计算机程序的一部分,依据《版权法》应给予明确的版权保护。但是,说明代码与不受版权保护的想法密不可分,例如“计算机任务的划分”“将任务组织到我们所称的橱柜、抽屉和文件中”以及程序员熟悉的“java.lang.Math.max”等具体命令。相比之下,谷歌受版权保护的执行代码(谷歌没有复制)的开发需要大量创造力,如此才能用于智能手机而非笔记本电脑或台式电脑。因此,与执行代码不同,说明代码相比大多数程序“更远离版权的核心”,因为其价值不是源于创造力,而是源于鼓励程序员学习系统以便使用甲骨文的执行程序这个事实。

关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法院裁定称谷歌复制说明代码属于“转换性”使用,尽管谷歌使用代码的目的与Sun开发代码的目的相同,即让程序员在执行代码中调出特定功能。谷歌使用Sun Java API的说明代码创造一个新的可供程序员用于智能手机的平台……这与版权本身的宪法目标一致……“促进科学和使用艺术的进步”(《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法院强调,虽然Sun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创建了API,但谷歌在智能手机程序中重新实施,只是让程序员调用这些任务,无需放弃一些熟悉的程序语言或学习新的语言。因此,谷歌以一种转换性的方式使用Sun Java API代码,旨在让熟悉该代码的程序员为采用新的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开发应用程序。

关于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价值,法院强调谷歌仅使用了286万行代码中的11500行,占比为0.4%,绝大多数的安卓代码都是谷歌重新编写的执行代码。法院称,不能孤立地看待说明代码,因为谷歌的目的是让熟悉Sun Java API指令集的程序员为搭载安卓平台的智能手机编写新的程序。如果开发人员被迫去学习新的命令语法,他们就不愿意为智能手机平台开发新程序,这与版权法的宪法目标不符。“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明代码是谷歌释放程序员的创造力的关键。”因此,法院在价值因素上也作出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关于市场影响,法院表示,潜在的收入损失并不是全部。法院引用Campbell诉Acuff-Rose Music一案称“一些戏仿,例如进行严厉批评的戏剧评论,可能会扼杀对原剧的需求”。法院还提到,Sun并未成功进入智能手机市场,他们尝试过但失败了。法院强调,谷歌的安卓系统在智能手机等更加精密的设备上运行,而Java SE用于Kindle电子书以及没有触摸屏的简单手机上,因此安卓不是Java SE的市场替代品。法院还提到了专家证词,即安卓会使甲骨文受益,因为安卓鼓励更多的程序员学习Java,施展才华,利用Java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编程。最后,法院表示,鉴于程序员非常熟悉Sun Java API,强制执行甲骨文的版权“存在对公众造成损害的风险”,并使Sun的说明代码成为限制未来新程序的创造力的枷锁,而仅有甲骨文才握有打开这枷锁的钥匙。基于这些原因,法院在市场影响方面作出有利于谷歌的裁决。

总而言之,法院裁决称,谷歌复制说明代码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此举允许程序员将其熟悉的Java SE接口用于安卓系统中,而安卓系统是“新的、转换性的程序”。

法官托马斯和阿利托持不同观点。托马斯认为,大多数法官对说明代码和执行代码作出的区分是人为的。明确授予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的《版权法》未作此类区分。他指出,多数法官未分析可版权性(copyrightability)是导致现有结果的原因,这个结果缺乏正当的理由;代码与不可赋予版权的想法密不可分的事实不能取消其受保护的资格。“书籍从本质上而言与不可赋予版权的想法(章节的使用、故事情节的设置、对话或脚注的插入)密不可分,但这些并没有使书籍远离‘版权的核心’。”另外,程序员等第三方投入大量时间学习Java SE命令这个事实对可版权性没有影响。托马斯也不同意大多数法官关于市场影响的裁决,托马斯指出,甲骨文本身没有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许可谷歌等其他方这么做。托马斯指出,由于谷歌没有支付许可费,甲骨文遭受极大的损失,因为第三方不再觉得有必要付费嵌入Java平台。这包括之前已获得Java SE许可的公司。在谷歌复制代码后,亚马逊与甲骨文协商获取97.5%的许可费折扣,三星与甲骨文的合同价款从4000万美元降至100万美元。

该裁决在合理使用领域开创了重要且独特的先例。对于“转换性”使用,其目的可与作者计划的使用相同。根据该裁决,如果复制者的使用进一步鼓励创新,与版权法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的宪法目标一致,则此类使用为合理使用。在本案中,谷歌对说明代码的使用被视为“具有转换性”,因为谷歌“在安卓系统重新实施了Java SE接口”,鼓励熟悉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Java SE的人用Java SE开发智能手机程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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