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肯锡——在线QQ客服
电话:18027596161

祝贺麦肯锡知识产权乔迁大吉!迈步新征程,共创新未来!

时间:2020-08-18

吉日迁居,万事如意。

莺迁乔木,燕入高楼。

 笑语声声,共庆乔迁喜。



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扩大公司规模,于2020年8月17日全新升级,正式入驻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室1102A号,继续为您服务!




上一篇:胜诉的英国天空广播公司因恶意注册行为自己承担诉讼费
下一篇:法院公开审理“小熊宝宝系列绘本”侵权案
胜诉的英国天空广播公司因恶意注册行为自己承担诉讼费

       尽管英国技术、媒体和电信巨头天空公司(Sky)在与美国云迁移软件提供商SkyKick的商标纠纷案中获胜,但Sky被责令自己承担诉讼费,共计150余万英镑。


      该命令是由伦敦高等法院下达的,作为对Sky恶意注册商标的制裁。


      今年初,高等法院裁定Sky注册欧盟和英国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出于恶意。系争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涉及一系列技术类别。这些裁决意味着Sky在“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存储”方面的商标权无效,其商标因SkyKick的反诉受到更多限制。


       尽管如此,高等法院维持了Sky的如下主张:SkyKick因将Sky的商标用于邮件迁移服务而侵犯了Sky的商标权。在最新的关于诉讼费的裁决中,高等法院又作出实质性裁定,SkyKick侵犯了Sky与云备份服务相关的商标。


       基于侵权裁决,大法官阿诺德(Arnold)同意Sky提出的对SkyKick颁布禁令的请求,以禁止SkyKick继续侵犯Sky的商标。阿诺德驳回了SkyKick反对禁令的论据。SkyKick称,法院应以制裁的方式驳回Sky的禁令申请,因为Sky的部分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SkyKick还称,禁令是一项不合理的措施,禁令将对其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但是,阿诺德表示,“SkyKick将遭受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造成的”,该公司在开展业务前没有进行检索;没有听从其可能侵犯Sky商标的警告;或没有在Sky提起法律诉讼前对Sky发送的警告函采取任何避免行动。


      在诉讼费的分摊方面,法官首先考虑了谁“胜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通常采用“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则。但在此案中,尽管Sky通过证明SkyKick侵犯其商标而胜诉,但阿诺德称SkyKick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一些观点站得住脚,这应该在诉讼费用分摊方面有所反映。他还表示Sky的恶意也应在诉讼费用方面有所体现。


       出于公平和简单考虑,法官称双方公司应各自承担诉讼费,Sky承担152万英镑,SkyKick承担197万英镑。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最高法院:通用词语结合.com的商标可获保护

      近日,在缤客(Booking.com)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USPTO提出的规则,即所有将通用词语与互联网域名后缀(例如“.com”)相结合的商标本身是通用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规则与商标法原则不符,如果消费者将“generic.com”标志作为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符,则此类商标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背景


     在2011年和2012年,缤客运行着域名为“booking.com”的旅行预订网站,并在美提出将其服务标志“Booking.com”(包括文字标志和风格化版本)注册为商标的申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及相关服务。不过,USPTO驳回了这些申请,并认定“booking”是此类服务的通用名称,而顶级域名(TLD)“.com”本身也是通用的,因此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在后续的诉讼中,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不支持USPTO的决定,认为“当与二级域名(SLD)结合使用时,TLD通常具有识别来源的意义,而通用的SLD和TLD相结合通常会产生一个描述性标志,此类标志在获得显著性后可予以保护”。地区法院认定“Booking.com”满足这一标准。此后,尽管拒绝采纳地方法院关于通用SLD和TLD通常具有描述性的观点,但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也确认了这一结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大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以及其他7位法官联合撰写的意见书中,最高法院确认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USPTO提出的规则——由通用SLD和TLD组成的标志在法律上始终是通用的。法院侧重强调了《兰哈姆法》的相关规定,即商标的主要意义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并裁定“generic.com”形式的标志仅在“消费者认为其为通用时才是通用的”。与此相关的是,法院支持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尽管“generic.com”并非可自动获得保护,但如果消费者能够识别且理解,并认为该组合整体上可作为来源标识符,则该组合可以自动获得保护。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推断,如果Booking.com是通用的,“那么我们可能看到消费者将‘Booking.com’理解成网上旅行社……或者可以在消费者在寻找可信赖的在线酒店预订服务来源时询问经常旅行的人其最喜欢的‘Booking.com’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因此,法院的结论是,由于下级法院已经裁定消费者不会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Booking.com”,而USPTO也不再对这一点提出异议,因此“Booking.com”不是通用的标志。


      在提出其认定的规则时,USPTO参考的是在《兰哈姆法》颁布之前审理的Goodyear商标案(Goodyear’s India RubberGlove Mfg. Co. v. Goodyear Rubber Co., 128 U.S. 598)。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给通用标志加上“company”一词并不能使其受到保护。USPTO在其诉讼文件和口头辩论中指出,给通用术语添加“.com”与添加“company”没有区别,因此,现行法律应禁止任何“generic.com”形式的商标注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generic.com”组合因其“与特定网站的关联”而能够表达“一种来源识别特征”。法院认为,正是这种关联将添加“.com”和“company”进行了区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本案正在处理的问题外,法院还认为,Goodyear并不能支持USPTO的论点,即由通用词语或短语加公司名称的组合(例如“Hat Corp.”)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法院再次强调,“一个词语是否通用取决于其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并强调“《兰哈姆法》不是完全无视消费者认知的刻板法律规则”。


      对此,法官索托马约尔(Sotomayor)表示同意,没有任何法律规则本身会反对“generic.com”获得商标保护。但是她也警告称,消费者调查证据并不一定是通用性的可靠指标,并指出,尽管“USPTO很可能已经基于字典和用法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Booking.com’实际上是所涉服务类别的通用名称。不过,该问题不是法庭上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法官布雷耶(Breyer)不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正如Goodyear认为的一样,“如果组合词语仅由通用词语加上公司名称组成,那么整体不一定大于其各个部分的总和。在通用词语后面加上‘.com’赋予的含义通常不会比其组成部分所表达的含义更多。像‘.com’这样的顶级域名无法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只是任何网址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与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结合使用时,‘.com’仅表示所有者经营了与此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网站。”他还指出,多数法官的决定可能“导致‘generic.com’商标的泛滥,使此类商标所有者垄断有用且易于记忆的域名”。


       启示


      联邦最高法院在缤客商标案中作出的裁决为美国的高等法院确定商标是否受保护的关键(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尽管如此,法院裁决的影响可能相当有限。


      虽然USPTO可能会发现“generic.com”商标的申请数量有所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申请将会通过注册,也不会意味着这些标志将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商标要获得保护,必须证明相关消费者认可“generic.com”组合词语是来源标志。这样的门槛对于许多申请人(即使不是大多数人)来说可能的很难达到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外观设计类侵权案可集中快速审理

经过一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18日,拟规定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另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外观设计类案件可集中快速审理


深圳市人大介绍,《条例》此次的修改进行多处的制度创新。结合深圳法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模式的实践经验,明确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条例》强化证据披露义务,支持律师协助调查,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深圳市人大解释,一是明确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二是充分发挥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其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规定市中院可配备技术调查官


经研究比较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我国当前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已经明显高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强化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征求意见稿》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点创新之处。


再有,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征求意见稿》在增加“司法保护”专章的同时,相应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小说《人民的名义》并未侵权 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和剽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记者6月2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梅森所写的《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剽窃与侵权。


  一审判决不构成抄袭


  小说《生死捍卫》的作者李霞称,自己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李霞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比对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李霞请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李霞提出上诉。2019年6月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本案二审开庭时,李霞举出了两书50处相似情节,并称《人民的名义》在故事结构、人物设置、文字描写等多方面综合借鉴了她的小说,她认为“这是综合手段的抄袭,是洗稿”。双方针对存在抄袭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各自阐述己方思路,分别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法庭采取的方式为,对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按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进行比对和认定。


  法庭对每一处具体情节均进行了比对、阐明,形成了一份长达5.2万余字的判决书。梳理总结后,法院认为,两涉案书籍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据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剽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扫一扫加微信
关注麦肯锡
紧跟麦肯锡脚步
带您一同成长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海德广场2栋1102A
电话:0086-769-22301889
粤ICP备16031927号-2
麦肯锡版权所有,违者必究!中高端企业知识产权和品牌服务定制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