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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错过了!2021年政府省市项目开始申报啦!

时间:2021-01-15

目前,省市项目政策陆续发布,为使广大企业获取更快捷的项目申报信息,麦肯锡将省市项目进行了整理供各企业参考,本次的项目均可常年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抢先申报啦,高达亿元的补贴等你来拿!奖补资金用完即止!


广东省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原则上不纳入资助范围。

2、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以及工业强基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

3、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企业不予支持。

4、2003年以来承担省工信厅(含原省经贸委、省工信委)技术改造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不能申报本专题。

5、设备补贴方向专项条件

(1)项目拟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项目备案建设期(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实际所购置的新设备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珠三角核心地区,粤西北不低于300万)。

(3)项目应于2020年7月1日(含)至2021年6月30日(含)(实际时间以文件为准)期间完工。

(4)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二、补贴额度

    按新设备审定金额不超过2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


2021年东莞市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


一、资助企业

我市食品饮料、服装纺织、家具行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项目在2021年1月1日后实施。

(三)项目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 仪器及配套软件的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单台设备10万元及以上,其中织机的不含税价价格不低于2万元)。

(四)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不享受补贴。


三、资助标准

按照设备投入总额最高给予2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四、资金拨付

(一)按照设备投入总额最高给予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具体资助比例根据扶持资金的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资金用完即止。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一、资助企业

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常年可以申报


二、资助条件

(一)企业不属于六大不予加计扣除类型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二)企业每年有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资助标准

一般可为企业每年减免/抵扣:企业营业收入*5%*75%*25%的所得税    


四、资金拨付

企业每年5月31日前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减免或抵扣


2021年融资租赁贴息项目入库项目


一、资助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 

(三)融资租赁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首付款支付发生时间均在此期限内),申报合同融资额合计500万元及以上。

(四)合同相关设备未获得过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设备现场可核,且企业账务处理规范,租赁业务资金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结算。


二、资助标准

按最高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给予一年期贴息,年贴息金额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需先行完成项目入库,才能提出资金申请。

(二)申报企业如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中明确的不予资助情形,将不安排立项。

(三)申报企业需财务管理规范,账务清晰。尤其是资金支付管理规范性,租赁业务每期还款需通过企业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首付款通过企业开户银行结算比例需超80%)。


2020年度技术改造设备奖补项目


一、资助企业

2020年购入自动化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


二、资助条件

(一)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项目在2020年1月1日后实施。

(三)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  仪器及配套软件的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单台设备10万元及以上)。

(四)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不享受补贴。


三、资助标准

按照设备投入总额最高给予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


四、资金拨付

(一)企业年内可多批次申报。首次申报项目要求设备投入总额500万元(含)以上,  其余批次申报项目要求投入总额300万元(含)以上。如企业剩余批次项目投入高于  100万元(含)但低于300万元的,在第四季度集中申报。

(二)按照“先做多得、梯度递减、用完即止”的原则。优先保障今年第一第二季度申报  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即10%进行奖励,随后季度的奖励标准根据剩余预算和项目  申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奖补资金用完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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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告赢“饿了吗”  商标注册的李鬼们不能轻易放过

     “饿了么”“饿了吗”……两者是不是有点分不清?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起案件,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权“饿了么”,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

  “饿了么”是非常火的外卖平台,而“饿了吗”则是个没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皮包公司。若不是将名字摆在一起,一般人还真分不出谁是谁,如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饿了么”会将对方告上法庭。

  调查发现,“饿了吗”旗下部分公司名称还包含有“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标识。

  李鬼频出,山寨不断。去年8月,“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也一度引起舆论关注。此前,“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而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今日油条”“明日油条”“饼多多”“快手抓饼”等商标。

  无独有偶,新年伊始,长沙著名奶茶品牌“茶颜悦色”与另一家奶茶店“茶颜观色”为品牌争得不可开交。

  这些似是而非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几乎将蹭热碰瓷的意图写在脸上了。比如这个“饿了吗”,和“饿了么”只差一样意思的一个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哪怕它不从事外卖行业,随便开个什么店,也会让人以为是“饿了么”的某种延伸,从而误导消费者。

  这类企业行为给社会的感观非常差。看哪个火了,一窝蜂地涌上,脸上写着贪婪和无耻。恶意注册无非为了利益,占个坑然后漫天要价。社会自然不能鼓励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应该给恶意注册者提供机会。

  企业要加强商标的产权意识,主动注册商标很重要。商标采用注册制,原则上谁先注册归谁,你不去注册,就很容易被人钻空子。

  有关部门得把好商标注册的审核关。商标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有些傍名牌的注册行为,其能够得逞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技术方面的原因,是不是该动用大数据手段,引进先进的甄别技术?

  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设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恶意注册防范程序。恶意注册者,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可以直接驳回。商标局没有发现的,其他人发现以后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环节也可以不予核准注册。即便后面注册了,也可以通过程序宣告无效。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申请人,除了商标被驳回、被定为无效,还可以给予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打蛇就该打在七寸处,对于那些商标注册的李鬼们,执法严正不能含糊,而对于恶意注册者的代理公司,也不能轻轻放过。司法惩戒和行政处罚双管齐下,让恶意注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高路)


来源:钱江晚报

意大利法院裁定“脸书”侵权成立 判赔383万欧元

据欧联网援引欧联通讯社报道,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5日再次就美国“脸书”(Facebook)公司侵权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米兰上诉法院6日签发的终审判决书,“脸书”公司应向意大利原告赔付383.10万欧元,以弥补原告因“脸书”侵权和剽窃软件,而造成的商业损失。

据报道,2019年,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向米兰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指控“脸书”涉嫌侵权使用该公司研发的一款“Faround”手机App应用软件程序,并剽窃了该款软件的“Nearby”功能,该功能通过卫星定位可让用户指认出定位地点附近的餐馆、俱乐部、酒店和商店等功能。

米兰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资料显示,2012年10月,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Faround”手机App应用软件。该应用程序允许用户通过卫星定位来识别感兴趣的俱乐部、饭店和商店等。两个月后,“脸书”推出了“Nearb Places”手机App应用软件,提供了相同功能。

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发现“脸书”推出了“Nearby Places”手机App应用软件后,立即米兰地方法院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2019年9月,米兰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脸书”涉嫌侵权成立,判令“脸书”向原告赔付35万欧元经济损失,并承担9万欧元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费。“脸书”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随即向米兰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米兰上诉法院该案主审法官博纳雷蒂(Domenico Bonaretti)表示,通过技术专家审议和评定,法院认定“脸书”侵权成立,且存在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行为。法院考量“脸书”为软件研发公司所带来的商业损失,决定判令“脸书”向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赔付383.10万欧元。

“脸书”发言人6日针对米兰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表示,公司已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副本,正在仔细审查。(黄鑫)


来源:中国新闻网

紧急通知!政府奖励高达百万,广东企业可申报这些项目!

号外! 号外!


最近广东省企业有哪些省市项目可以申报?

项目申报有什么要求?

需要在什么时间前去申报呢?

快来看看下面的项目介绍,百万补贴等你拿!



本月申报项目



项目一: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


配套奖励:

按照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的1%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农副食品加工业、珠宝首饰及相关物品制造业、造纸业和纸制品业、按增量的0.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基本要求:

1、企业是2020年东莞市倍增试点工业企业/国家、省专精特新工业企业/2019年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含)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00万元以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增长500万元以上);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8日到2021年1月15日



项目二:东莞市高新企业首次晋级奖励项目


配套奖励:

根据申报企业2019年度税收贡献市级留成比2018年增长部分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基本要求:

1、企业是2017-2019年通过的高新企业;

2、企业营业收入于2019年首次突破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自2014年以来);


申报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到2021年1月15日


常年申报项目


项目三:东莞市传统行业自动化改造项目


配套奖励:

根据申报企业2020年-2021年符合要求的自动化改造投入金额的20%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基本要求:

1、企业行业要求,食品饮料、服装纺织、家具行业企业按行业大类代码确定所属行业,其中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13,14,15,纺织服装制造业:17,18,家具制造业:21;

2、设备合同发票付款时间都有要求;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四: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配套奖励:

该项目属于名誉类政府项目,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各类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政府相关资助;


基本要求:

1、珠三角核心区企业上年末总资产要求3000万以上,其他企业2000万以上;

2、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平均年增长率达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3、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以上;

申报时间:常年分批次申报



跨境代购品商标侵权 代购者承担侵权责任

跨境代购由于商品物美价廉的特点,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商品时,应具有商品的品牌意识。1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服装时,因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判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该案裁判对跨境代购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为跨境贸易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商标权人

发现侵权商品

EVISU是一个源于日本的高端牛仔品牌,有“日本牛王”的美誉。该商标为某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取得,并授权上海某公司在国内独占经营并使用上述商标。2019年3月12日,上海某公司发现,沈阳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以代购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上海某公司认为,“EVISU”商标经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在网上店铺内销售自称从韩国进口的“EVISU”品牌的服装,具有混淆的可能,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且沈阳某公司并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阳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代购者称有合法来源

沈阳某公司辩称,其代购的商品均非公司自行生产制作,系从韩国购进的正品商品,涉案商标在购进时已标注在商品上,而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均为在韩国已合法注册。沈阳某公司只是依国内消费者的指定,在收取费用后购买再发货给国内消费者,是代为购买韩国正品商品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沈阳某公司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意,且提供了商品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代购者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商标发挥着重要的识别的功能,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又在境内转售,使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如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本案中,沈阳某公司将境外购买的商品在境内销售,与涉案商标发生混淆,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商标权人上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并结合销售记录、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判决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

代购者对商标

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吴松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涉及跨境代购行为引发商标冲突的责任认定。首先,跨境代购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是买入再卖出的销售行为,而不应是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行为。其次,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代购者将商品在国内再次销售,附着其上的标志产生识别作用,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产生冲突。最后,代购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许可。因此,代购者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代购者可以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由于代购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多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品牌,代购者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审核境外商品是否侵害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代购者在接到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后,仍在从事销售活动,其主观上过错明显,故对其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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