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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时间:2020-04-22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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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裁定商标持有人可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3月2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法国烈酒品牌公司Part des Anges的母公司AR将“Saint-Germain”商标用于烈酒引起了争议。


  AR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Saint Germain”的法国商标,涵盖了烈酒和葡萄酒等酒精饮品。


  2012年,该公司在巴黎地区法院对包括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内的其他3家烈酒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以“Saint Germain”商标品牌销售利口酒。


  但是,第2年,法国南泰尔(Nanterre)的地方法院以未使用为由撤销了“Saint Germain”商标,撤销从2011年5月起生效。


  AR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是,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14年维持了撤销“Saint Germain”商标的裁决。


  在巴黎法院诉讼程序中,AR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就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之间关于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这段时间是商标有效的时期,并且其诉讼不应受到时间限制。


  巴黎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以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未曾使用过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AR公司再次向巴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欧盟或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均未要求商标持有人证明“是为了从商标保护中获益,商标进行了使用”。


  最高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欧盟法院,请求明确欧盟法律是否禁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持有人就商标撤销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


  在最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该问题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不过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此类主张似乎是可以提出的。


  尽管如此,虽然欧盟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赔偿,但欧盟法院表示,在确定是否发生损害以及应赔偿的金额时,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该案现现已返回巴黎最高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日本外观设计法修正案部分条款2020年4月1日生效

       日本专利局(JPO)公布了《外观设计法修正案》,大多数修订条款从2020年4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稍晚生效,具体日期待定。修正案对注册程序和权利实施都有影响。


  最显著的变化是,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起25年。该条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此前,保护期为注册之日起20年。此外,修正案允许包含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但相关条款的生效日期待定。一旦实施,申请人将能提交属于洛迦诺分类同一类别的多个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


  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日本注册外观设计要求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创造性)已有所扩展,形状或样式如已经在线发布,即便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再满足创造性要求。


  另外,一项新的条款允许为一套物品中的一部分注册外观设计。一件物品的某一部分可以注册外观设计,例如叉子或汤勺的手柄;而一套物品的一个设计可以涵盖一整套物品,例如一套餐盘。


  此前,外观设计制度允许注册关联外观设计,只要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在首份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8个月内提交。而修正案规定,申请人可以从首份外观设计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延长期限是为了鼓励顺应市场趋势的关联外观设计注册,这种更有效的申请方式能让申请人获益。另一项修订使连续注册成为可能,这适用于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此类申请可从主外观设计的最早申请日起10年内提交,保护期为主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5年。


  修正案还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将图形用户界面(GUI)、建筑物的设计(内部和外部)以及有形物体(小汽车、包和瓶子等)的可移动特征纳入到保护范围内。非直接侵权行为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包括为避免侵权将侵权产品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制造或进口的行为。


  该修正案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保护的范围以及侵权认定范围的扩大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确定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他们提交更多外观设计申请。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拿大修订本国《专利法》以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在本国法院宣布停止办公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也随即表示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延长知识产权申请人或者所有人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长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还对本国的《专利法》作出了修订。


  具体来讲,加拿大国会在2020年3月25日便审议通过了一部《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对该国的《专利法》以及其他超过15部的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中的内容来看,新的《专利法》将会允许专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Patents)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下文将会着重介绍下新的《专利法》中所出现的几点重要变化。


  首先,如上所述,根据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第19条4款1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可以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请书时,卫生部长需要向专利专员详细描述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首席公共卫生官已确认这是一起会波及全国的紧急事件。


  其次,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5项的规定,因为上述情况不得不对外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不过具体金额应该是“专利专员在考虑到授权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发明经济价值以及上述发明的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范围等因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足以弥补知识产权所有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终相关的专利发明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专员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的话,那么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8项的规定,此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获得授权的人士再继续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相关的专利发明。而从第19条4款8项的表述来看,联邦法院在是否会发出这种法令一事上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


  此外,新的《专利法》明确指出这种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3项的规定,这种授权的到期日期应该是下列二者中的较早一个:卫生部长告知专利专员已经无需再借助该授权工作来应对此前申请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专利专员做出授权决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请得到授权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9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这种方式做出授权的决定了。


  总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时,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机构做出了迅速的响应与调整,而这些举措是完全可以获得人们的掌声的。当然,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新的《专利法》也明确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创新成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称“3CE”系列商标遭擅用 欧莱雅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

       因认为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域名中突出使用“3CE”字样,“3CE”商标使用权人莱雅公司(L’OREAL SOCIETE ANONYME)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网数码即向莱雅公司书面披露“3ce.cc”域名注册人主体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莱雅公司诉称,1907年,欧仁.舒莱尔创办了“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1939年4月4日,“法国无害染发剂公司”正式更名为莱雅公司(L’OREAL)(又译为:欧莱雅公司或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已经成长为全球知名的化妆品企业。


  韩国知名演艺界人士金素熙于2009年开始创办3CE化妆品品牌,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金素熙在中国注册了包括3CE在内的多枚商标。


  2018年莱雅公司与金素熙旗下公司进行商业合作,并以合同受让方取得了3CE系列商标,目前商标属于合法有效状态。


  近期,莱雅公司发现争议域名3ce.cc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争议域名的解析网站首页栏目中单独突出使用了“3CE”字样;该网站展示宣传了包装上突出使用“3CE”标识的口红等化妆品。


  原告莱雅公司认为,该网站展示推广的产品多为化妆品,争议域名“3ce.cc”的主要识别部分“3CE”及其解析网站的商户突出使用“3CE”标识,已经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3CE商标权的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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