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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人民的名义》并未侵权 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0-06-09

      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存在抄袭和剽窃自己作品的侵权行为,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以及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记者6月2日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梅森所写的《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剽窃与侵权。


  一审判决不构成抄袭


  小说《生死捍卫》的作者李霞称,自己曾经在检察院工作22年、在法院工作3年,目前在四川司法行政部门任职。李霞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比对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李霞请求判令:北京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图书《生死捍卫》出版于2010年11月,《人民的名义》出版于2017年1月,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的创作之前,理论上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故法院只就二部图书是否在表达上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论述。


  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李霞提出上诉。2019年6月案件在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本案二审开庭时,李霞举出了两书50处相似情节,并称《人民的名义》在故事结构、人物设置、文字描写等多方面综合借鉴了她的小说,她认为“这是综合手段的抄袭,是洗稿”。双方针对存在抄袭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各自阐述己方思路,分别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中法庭采取的方式为,对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按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进行比对和认定。


  法庭对每一处具体情节均进行了比对、阐明,形成了一份长达5.2万余字的判决书。梳理总结后,法院认为,两涉案书籍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据此《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剽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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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能“想唱就唱”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去KTV唱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及放松聚会的重要娱乐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人却发现,如今的KTV并不是“想唱就唱”,有些歌曲不是搜不到资源,就是版本不对……人们不禁感慨,为何曾经耳熟能详的歌曲在KTV开始逐渐消失了?


其实,从201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发出的一纸公告中,或许能找到答案。公告表示:为降低已获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让当时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感到焦虑且困惑: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却要删除并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新问题,早在2009年前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集中受理数批次上百件音集协起诉北京市海淀辖区的众多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搜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查到12万件裁判文书。随着音集协维权诉讼的展开,绝大部分KTV从业者提升了版权保护意识,愿意向音集协付费并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主体从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处获取授权,继而向已经从音集协取得权利许可的部分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进行维权诉讼,由于音乐作品数量庞大,导致案件激增。全国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后都判决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败诉并支付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之所以发生上述支付了版权许可费仍被判侵权,现在却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结在于KTV行业的版权许可出现了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属于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只有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授权、维权诉讼等集体管理活动。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条款,即除非权利人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这一意见在当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作品权利人的广泛争议,草案的相关规定此后被调整,目前尚未通过。


回归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音集协应在获得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向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许可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保证授权链条完整、无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许可费的KTV行业经营者避免版权风险。


虽然近年来的一些商业维权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指出商业诉讼行为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但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所获授权合法,而被告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无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权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是一个满足合理预期情形下正常适用法律的结果。要化解版权许可当前的矛盾,音集协还需加强自身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规范管理,特别是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对于KTV行业的经营者,尤其是音乐电视作品的从业者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对于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权利人是公开且相对明晰的,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的同时,有必要核实其内容是否存在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及授权链条是否完整,从而避免遭遇版权风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画作《鹅鹅鹅》引发版权诉讼

因认为某工贸公司网站上介绍的画作《白鹅》与美术作品《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鹅鹅鹅》的著作权人马某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某的全部诉求。


据悉,《白鹅》系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代表画作,《鹅鹅鹅》由原告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原告称被告在其网站介绍金城的《白鹅》与《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认为被告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形成《白鹅》,侵犯其版权。被告辩称,涉案作品是真实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创作的《鹅鹅鹅》不具有独创性。此外,被告转发分享该书画知识,并没有能力辨别著作权属,该转发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无任何过错,且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便删除了相关内容,故不应担责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故被告并未侵犯马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点评

在网络版权保护中,平台扮演重要角色,正因如此,针对平台的版权之讼多发。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确保平台作品无版权瑕疵,才能有效规避版权风险。


来源:人民网

爱马仕成功阻止“D. KELLY”标志的注册

近期,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ES)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商标异议程序中取得了胜利,阻止了“D. KELLY”标志的注册。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等商品。


系争标志

2017年8月25日,“D. KELLY”标志的申请人向JPO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2018年5月22日,系争标志被公布。

申请人在日本经营着实体商店和在线商店来销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时尚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铺名称。

爱马仕引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册的高级商标(senior trademark)“KELLY”,该商标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该品牌表示,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和第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D.KELLY”应该被撤销。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规定,禁止注册被视为与任何已注册的高级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初级商标(junior mark)。

爱马仕认为系争标志被视为“D.”与“KELLY”的组合。对于系争标志所适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缀“D.”本身就缺乏显著性。整个标志完全没有产生任何特定的含义。因此,“KELLY”的字面部分将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系争标志会被视为与爱马仕拥有的“KELLY”商标混淆不清。此外,这两个标志均适用于第18类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5项规定,为了维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一件标志很可能与其他商业实体的知名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那么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鉴于爱马仕“KELLY”手袋享有较高的声誉,相关消费者会将“D. KELLY”与爱马仕联系起来,并混淆带有“D. KELLY”标志的包和手袋的来源,因为“KELLY”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日本姓氏,因此该词比“D.”更具有显著性。


JPO的决定

JPO异议委员会对爱马仕表示支持,并决定撤销系争标志。该委员会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从证据上来看,爱马仕自1956年以来就一直在袋子上使用“KELLY”商标,其灵感来自摩纳哥的格蕾丝.凯丽(Grace Kelly)公主。该手袋经常在时尚杂志和互联网上做广告或宣传。在过去的15年中,带有“KELLY”商标的手袋的年销售额连续高达16至46亿日元,手袋的数量达到了2000到4000只。异议委员会认可商标“KELLY”在识别爱马仕包的来源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异议委员会认为系争标志是由“D.”与“KELLY”组成的标志,在两部分之间加了一个点。由于字母“D”缺乏显著性,因此消费者会将“KELLY”视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部分。从这一点上来说,系争标志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该标志的重要部分与爱马仕的商标具有相同的发音和外形。此外,系争标志所适用的商品与爱马仕“KELLY”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也相同。

因此,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和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应被撤销。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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