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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PHL与亚洲视频行业协会携手打击盗版行为

时间:2021-05-12

近期,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与亚洲视频行业协会(AVIA)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双方在多个领域中的合作。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IPOPHL与AVIA将会携手打击各类盗版行为,并帮助菲律宾的创意产业尽快恢复到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的水平。


具体来讲,按照上述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内容,IPOPHL与AVIA将会就下列事项开展合作:


制定出一种可以用于分享相关信息的机制和渠道,并以此来及时遏制住盗版侵权行为在菲律宾的蔓延势头;


制定出盗版监测以及滚动式的站点屏蔽程序,以及用于实施这些程序的策略;


帮助当地机构积累起更多有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在上述谅解备忘录的视频签署仪式上,IPOPHL的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S. Barba)讲道:“这份备忘录有助于IPOPHL打造出一个全民都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我热切期待能够在未来的几个月中与AVIA展开合作。”


与此同时,AVIA一直以来的宗旨也是要在亚太地区创造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并以此来推动该地区的电视与视频公司的创新和成长。除此之外,AVIA还可以为亚洲各国政府以及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对话提供平台,并提供有关视频行业发展趋势的最新报告。


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AVIA将会开展下列工作:提供有关盗版行为的详细信息;每年都要针对盗版问题组织培训或者举行座谈会;就如何制定网络盗版监测机制以及滚动式的站点屏蔽程序向IPOPHL提供建议,并为成功实施这些机制与程序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IPOPHL的任务则是要与AVIA紧密合作,以审查和评估当地盗版行为的发展趋势。此外,IPOPHL还需要提供有关盗版行为的报告和详细信息。


对此,罗伟尔.巴尔巴表示,在盗版侵权案件数量出现大幅攀升之后,IPOPHL与AVIA开展合作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盗版侵权活动的力度。


据统计,IPOPHL下设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EO)在2020年总共从知识产权所有人处收到了54起涉及盗版侵权行为的投诉,这一数据甚至超过了2019年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投诉数量。而在IEO于2020年收到的全部投诉之中,大多数投诉的对象都在利用互联网来开展经营活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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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企业使用宗教符号不受商标法保护

萨拉戈萨的圣文森特(Saint Vincent of Saragossa)是萨拉戈萨教堂的执事。他出生在西班牙的韦斯卡(Huesca),于304年左右被罗马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处死。他被众多信奉基督教的人们视为神圣而不可侵犯。圣文森特还是多个国家地理位置的名称,例如意大利的圣文森特山谷、明尼苏达州的圣文森特社区以及英格兰戈斯波特的圣文森特学院。


然而,俄罗斯的Alexander's Vaults公司却申请并获得了“Saint Vincent”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96200),适用范围为第16和33类的商品以及第35、39和42类的服务。该注册存续了几年,直到另一家名为“Wine Style”的葡萄酒庄对注册提出申诉。申诉人称该注册违反《民法典》第1483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以及人性与道德原则。


申诉人称圣文森特是一个因坚持信仰而遭受劫难的殉道者。把他的名字当作酒精饮料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公开调查显示,50%的受访者感觉受到了侮辱。


申诉人称,注册商标使用圣人殉道者的名字会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

消费者会认为商品是教堂授权的,因此会受到鼓舞去购买。申诉人开展的调查显示,这种命名让超过25%的受访者认为教堂喜欢酒精。


系争商标会让人联想到商品的特定质量、生产者和生产地,它会让人联想到法国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圣文森特曾途经法国一个盛产葡萄酒的地区,人们因圣文森特发现了葡萄树剪修的好处,所以圣文森特变成了葡萄种植者的保护神。由于这些关联,系争商标与作为第33类商品生产地的法国建立了稳定联系。但是,这与事实不符。因为商标所有人的公司是由塞浦路斯的一家离岸公司Coteur United Brands注册成立的。


申诉人想撤销商标是因为其进口酒类产品,包括由“St Vincent”红葡萄品种酿制而来的Vincent葡萄酒和Saint Vincent葡萄酒。申诉人还得到了莫斯科德米特里(Dmitry)大主教的支持,后者认为把圣人的名字当作酒类饮品的标签会侮辱信徒的感情。宗教团体使用的圣人名字或图像不属于与宗教毫无关联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所有人对公众投票结果提出了质疑,因为调查的问题都是关于2000年的,而调查活动则是在2020年举行的。商标所有人称,在经历这么长的时间后,人们不大可能对相关情况做出真实的评估。


商标所有人还称,国家注册簿上有很多包括宗教主题的商标,例如“monk(修士)”“Madonna(圣母)”和“monasterial traditions(修道院的传统)”。


商标所有人还提供了大量文件,展示了各种使用系争名称的案例或与该名称由关联的案例。


申诉人提出反对,称尽管宗教组织可以自由使用与其宗教有关的宗教符号,但此类符号不能注册。


经过激烈争论之后,申诉人占据了上风。专利纠纷解决委员会(Chamber of Patent Disputes)认为该商标纠纷与宗教信仰有关,指代酒类饮品的系争商标会侮辱信徒的感情,而且圣人的名字不能被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盗用。因此,这件商标应被完全宣告无效。至此,圣文森特终于从知识产权的束缚中解脱了出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哪吒”形象可爱,当心擅用侵权!一公司被索赔50万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一公司就因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事发缘起:“未经许可销售“哪吒”汽车摆件被诉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办法官指出,信息时代下,电子商务空前繁荣,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逐渐增多。在确定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时,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就至关重要,这些电子销售数据可以作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法官提醒: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


据介绍,仅在2020年,白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就发出60余份律师调查令,协助调查电子数据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从调解率、撤诉率及一审服判息诉率来看,当事人对根据电子销售数据确定的判赔金额更易于接受。


虽向第三方平台调取,更有助于确定电子销售数据的准确性,但因需走司法程序,或需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平台所在地调取,且各平台数据传递方式及途径、数据反馈时间均不一致等因素,可能调取时间存在过长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广州日报

“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不侵权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将“核桃小鸭”与“B.Duck”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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