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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快速提升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5.8件

时间:2021-01-23

记者从1月21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获悉:“十三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快速提升。截至2020年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目标。

  商标方面,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3017.3万件;累计注册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92件、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1件,地理标志产品产值超过1万亿元。

  “十三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金额达到7095亿元,比“十二五”期间翻了一番;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由2015年的231.1亿美元提升到2019年的409.8亿美元,年均增长15.4%;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130项,创造新增销售额超1万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1.5万亿元,同比增长7%。

  会议部署了2021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一是做好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十四五”规划。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三是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四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五是大力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六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七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八是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着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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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布局专利?你get了吗?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科技的发展、国际化贸易促使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日益增强,拥有自主创新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都会不断挖掘产品的创新点进行专利申请的保护,面对产品专利技术的创新点,企业应如何布局专利保护呢?


1.路障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的必需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路障式专利的布局模式。路障式布局的优点是申请与维护成本较低,缺点是竞争者可以通过回避设计绕开路障。


2.城墙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的所有规避设计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城墙式专利的布局模式。城墙式布局可以抵御竞争者侵入自己的技术领地,不给竞争者进行规避设计和寻找替代方案的任何空间。


3.地毯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或产品的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地毯式专利网的布局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其缺点是成本太高,耗时耗力。


4.围栏式布局

是指在核心专利由竞争者掌握时,将围绕该技术主题的许多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围栏式专利布局模式。这种模式非常适合后进入此领域的“技术跟随型”企业。


5.丛林式布局

1、基础性专利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中,那么就可以针对该专利技术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用多个外围专利来包围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就像大树周围的灌木丛一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阻遏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向四周拓展,从而极大的削弱对手基础专利的价值。

2.当基础专利掌握在企业手中的时候,就不要忘了在自己的基础专利周围抢先布置丛林专利,把自己的基础专利严密的保护起来,不给对手实施这种专利布局的机会。


  申请专利不仅关乎于企业的自主研发,更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铺垫,所以,企业应重视专利的布局,减少专利被侵权风险,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概览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进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现行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起施行,此后经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202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一)新形势、新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要求“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多个重要文件,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部署。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 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二)新问题、新挑战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和进步,相继实现了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两个一百万件”的重大突破,《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例如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效果进行了一次检查,在肯定专利工作成绩和进步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包括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公共和市场服务能力不强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专利法实施中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准备工作,开展了十余个专题的研究论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5年7月报送国务院。按照立法程序,由原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送审稿进行审查。原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17年8月完成审查,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8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

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践需求、结合时代要求对专利法律制度作出的重要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针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思路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和创新主体实际需要,进一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二是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扩大专利信息传播,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同时防止专利权滥用;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环境。

三、修改要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7条,修改22条,删除1条,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点。

( 一)加强专利保护

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相对于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保护诉求,专利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专利侵权“成本低”、专利维权“赔偿低、举证难”等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中也一再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期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加大了赔偿力度。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下限均有所提高。

三是完善证据规则。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赔偿额确定的证据规则,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也有利于具体赔偿额的确定。

四是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优势,完善行政保护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规定;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明确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也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是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药品。同时,药品研发投入和风险较大,特别需要有力的专利保护鼓励创新。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药品专利有两方面重要修改。其一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定,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新药研发,促进国外新药尽早在我国上市,进而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其二是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相关规定,以在药品上市前先行解决部分潜在的专利纠纷,降低药品上市风险,更好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六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自申请日起10年延长为15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创造了条件。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修改,针对实践突出问题,符合创新主体期望,有利于提高侵权成本,强化专利保护,显示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

(二)促进专利运用

为解决实践中的专利转化运用不足问题,更好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市场价值,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拿出了“实招”。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专利转化运用中的“困惑”,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强调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受益。

二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强化专利公共服务,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专利基础数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三是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专利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借鉴国际做法,新增开放许可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开放许可完全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与强制许可有本质上的不同。

(三)完善专利审查

在提高专利质量、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有不少亮点。

一是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设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外观设计国内申请量大幅提升,向外申请不断增加,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其中,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符合设计创新实践和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和保护水平,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是结合实践需要完善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由于上述公开行为不属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更好的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既满足了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也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三是完善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意味着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有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变化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四是优化要求优先权的程序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进一步便利专利申请人,放宽了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限。以上可以看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基于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成熟做法,顺应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所作出地调整,对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信心,实现专利价值,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专利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来源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作者 :杨红菊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


IP卡通形象手机壳引版权战 法院判定侵权

       以卡通形象为设计灵感制作的手机壳侵权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未经许可并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手机壳的案件。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以下简称原告)发现,J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京东店铺内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的手机壳。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手机壳,系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制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仅在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其发行的复制品客观上有合法来源;二是其主观上“不知道”其发行的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

 

  对于第一个要件,应当由发行者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以证明侵权复制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而取得。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通过审查发行者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主观状态进行具体判断。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并未实施复制行为,而仅为复制品的发行者,且其获取涉案商品有来源合法。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补充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有外观上与涉案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手机壳商品,并显示其供应商为案外人H公司,但该商品的购买单价与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价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被告销售的手机壳上印制有拟人化的小狐狸形象,被告理应对该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有所认知,但其并未对该作品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加之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动漫形象“阿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处还标注了“阿狸”字样,由此可见,被告在主观上亦难谓善意。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网


亚马逊为何莫名封号?别踩这些坑,干货请拿走!

众所周知,亚马逊的平台规则是最多最复杂的,而且规则变幻莫测。依靠着亚马逊开展业务的卖家们都小心翼翼地运营着自己的店铺,生怕触犯平台规则被封号。一旦店铺被封号,卖家店铺积累的流量、好评、权重将一夜回到解放前。那么卖家哪方面的操作会引起封号呢?


一、知识产权侵权

欧美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是非常严格的,卖家们在跨境平台的运营中需要非常注意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板块,平台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零容忍的,店铺产品涉及的商标、专利、版权等问题若被投诉,会导致产品下架或者直接被封号关店。


二、产品质量差

欧美消费者是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的,同时亚马逊平台是很注重买家体验的网站,平台一直保持着输出高质量产品的口碑,不允许任何不利于买家购物体验的因素出现。所以产品质量在平台是一个硬性指标,一旦被判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就会被下架和封店,这一条规则是卖家需要严格遵守的。


三、类目不匹配

若卖家在上传产品的过程中,为了逃避原来类目的审核或者选择竞争小的类目,故意将产品放置到其他的不相关的类目中。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一般较低,大部分仅仅只是被强制放回原来的类目中。但这样行为次数多了,平台肯定是要处罚的。


四、产品与描述不符实

产品实物与描述不符的原因导致买家退货,若产品描述夸大其词、弄虚作假,产品描述与产品实物严重不符,买家收到货以后一定会选择退货。若店铺发生多起客户投诉问题,店铺权重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客户多次投诉店铺将会受到警告或者直接被关店。


五、账号关联

亚马逊规定一个卖家只能拥有一个店铺,不允许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有2个及2个以上的同站点的账户,亚马逊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检测账号信息等。假如亚马逊平台的算法检测出来几个账号是同一个人在操作,那么将会被认为是账户关联,多个店铺就都有可能被封号关店。


六、店铺绩效差

亚马逊卖家的店铺运营是有绩效考核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订单缺陷率,取消率,迟发率,邮件回复时间和违反政策这五大部分。若卖家店铺一旦绩效考核不通过,可能会使某些listing被下架,更严重的会导致账号被停用。


七、操控review评价

操控评论即是国内的刷好评,跨境平台同样是严禁刷评论,亚马逊也不断出台针对操控评论的严惩方法,当识别到买家账号操纵客户评价系统或者卖家账号利用非合规行为获取评论,将视情节严重暂停或禁止该账号访问亚马逊直接冻结店铺。


八、KYC审核不过

KYC的全称叫Know Your Customer,KYC的触发是当店铺账户的收款数额达到限定的金额,亚马逊系统认为账户有安全隐患,由系统触发KYC审核。审核不通过,账户也会被冻结。


九、合并僵尸Listing

合并僵尸listing这是亚马逊不允许的操作,亚马逊listing是卖家们产品展现及消费者们提供产品购买的页面,即使卖家们进行合理的合并和拆分也会被平台惩罚,亚马逊在对合并和拆分listing上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十、不遵守亚马逊UPC要求

在亚马逊上出售产品的卖家,需要每种产品提供UPC码,因为UPC码可以作为其新listing的ID。在产品ID部分中没有亚马逊的UPC代码,卖家将无法上架其产品。卖家若从不合法渠道购买的UPC导致代码不匹配,代码不匹配会导致卖家被封号。


亚马逊平台重商品轻店铺,卖家们只要用心做好产品,懂得规避封号风险,不触犯亚马逊平台红线就不愁产品卖不出去了,同时建议卖家们要多关注亚马逊平台的最新规则,顺应平台的规则变化才能更好地运营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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