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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音像商店所有人因售卖盗版DVD被判刑5年

时间:2021-03-02

近日,美国缅因州马特沃姆凯格的一名男子因邮件诈骗和版权侵权被判刑。


现年53岁的道格拉斯.戈登(Douglas Gordon)被美国缅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约翰.伍德科克(John A. Woodcock, Jr.)判处5年监禁,2年监外看管。法院还要求戈登补偿受其诈骗的受害人。2019年10月29日,陪审团经过7天的审理裁定戈登有罪。

证据显示,戈登曾是缅因州东区一家音像出租连锁店的所有人,他通过其经营的3个网站销售了4.8万个假冒电影光盘,赚取了6.38万美元。美国米高梅影片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迪士尼、水星影业和其他版权所有人作证称,戈登未经允许复制和分销电影。受雇于美国电影协会的高级调查员发现这些DVD为假冒。

国土安全调查局(HSI)从上述3个网站秘密购买了产品,搜查了戈登的住所,并对其电脑取证分析后发现戈登就是在线业务的运营商。在庭审时,用户作证称,从网站的广告看他们会收到获得授权的、有艺术封面的、装在塑料盒里的DVD影片,但事实上他们收到的是用信封装着的刻录光盘,片名是用激光刻上的。戈登的几个前雇员也提供了其非法再制作的证据。

成千上万的受害者被蒙蔽,大量版权所有者人受损害,伍德科克在量刑时考虑到了这一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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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研究:知识产权为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欧洲专利局(EPO)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近日发布了一项名为《欧盟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业绩》的新研究。该研究表明,在拥有至少一项专利、注册外观设计或商标的公司中,每个员工平均创造的收益比未拥有这些知识产权的公司高出20%。此外,这些拥有上述知识产权的公司的平均工资比其他公司高19%。


这项研究证实了公司拥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与其经济效益成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就单个类别的知识产权而言,与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的公司相比,专利权与公司业绩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员工平均创收高出36%,工资高出53%),其次是注册外观设计权(创收高出32%,工资高出30%)和商标权(创收高出21%,工资高出1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


“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组合越强大,业绩就会越好。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不仅会创造更多的收入,它们的员工获得的收入也会更高。这些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来说是重要的信号。这项研究进一步表明,欧洲的中小企业具有巨大的未开发潜力,因为数据表明它们将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此外,大量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帮助我们度过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坚信创新将有助于推动欧洲从新冠疫情危机的影响中复苏的进程。”


EUIPO局长克里斯蒂安.阿尔尚博(Christian Archambeau)表示:


“这项研究是EUIPO与EPO合作的结果,也是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相关联的又一力证。对于构成欧洲经济基础的中小企业来说尤其如此。对于大多数欧洲企业而言,这些结果强调了帮助小公司更容易地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其创新和创造力的重要性,这也是我们‘2025年战略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这项新研究进一步表明了知识产权对欧洲经济的重要性。EPO和EUIPO于2019年发布的一项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联合研究表明,此类产业在欧洲的经济活动和就业中所占的比例显著增加。EPO和EUIPO先前的一项研究(也于2019年发布)发现,拥有专利、注册外观设计或商标的中小型企业在随后几年中比其他公司更有可能实现营业额的高增长。综上所述,这些研究无论是在宏观经济层面还是在具体公司层面都为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之间的正相关关系提供了有力证据。


该研究还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影响与其他因素分离开来,例如公司的规模或公司经营所在的国家和部门。结果证实了知识产权所有权与经济效益之间的正向关系,平均每人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创造的收入比非所有人高出55%。此外,分析还表明,这种正相关关系在中小企业中更为明显——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员工人均创造的收益比根本没有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高出68%。对于大型公司,此类收入差为18%。该研究的另一个发现是,在欧洲只有不到9%的中小型企业拥有这3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中的任何一种,而在10家大公司中却几乎有6家拥有这3种知识产权。因此,这也突出显示了中小型企业中进一步开发知识产权的巨大潜力。


除此之外,研究还发现结合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人均创收更高。那些同时拥有专利和商标的小企业的收入增长了75%,而那些拥有注册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小企业的收入增长了约84%。拥有专利、商标和注册外观设计的中小型企业与未拥有这3种知识产权中的任何一种的公司相比,员工人均创造的收入几乎翻了一番(98%)。


总体而言,该报告进一步表明,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在信息和通信领域(该领域中有18%的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制造业(14%)和其他服务活动(14%)以及科学和技术活动(13%)的代表性更强。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国奥委会起诉彪马商标侵权

2021年2月23日,美国奥委会(USOPC)在科罗拉多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运动品牌彪马(Puma)商标侵权。


2020年3月,彪马为其“Puma Tokyo 2021”标志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美国编号88/846/322)。该商标主要适用于服装、运动器材和手袋等商品。


在得知此事后,USOPC与彪马取得了联系,要求该品牌撤销其商标申请,但遭到了彪马的拒绝。后来,彪马还申请了其他几个商标,包括“Puma Beijing 2022”和“Puma Tokyo 2022”,并且还针对USPOC的商标启动了商标撤销程序。


诉讼文件指出:“彪马已针对奥运会标志向USPOC‘宣战’,试图将这些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请求撤销USPOC的相关奥运会商标注册。PUMA的‘宣战’是一个艰难的尝试,其力图在没有成为奥林匹克合作伙伴赞助商的情况下通过与奥运会产生关联而受益。”


USOPC要求禁止彪马使用侵权商标,终止彪马提出的商标撤销程序,并要求法院维持其与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商标。


彪马还申请了与延期的重大体育赛事有关的类似商标。2020年4月,在2020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被延期后,彪马为其“Puma Euro 2021”标志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在由耐克公司正式赞助的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在短跑运动员林福德.克里斯蒂(Linford Christie)戴着标有“Puma”标志的隐形眼镜出现在新闻发布会上之后,彪马因隐性营销而备受争议。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新专利法实施在即 为创新药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即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新专利法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首次在立法层面提出了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对新药给予适当的药品专利期补偿,可以提高我国作为全球创新药首发地的吸引力,吸纳全球范围的新药尽早进入我国市场;刺激本土创新,促进企业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早日惠及患者,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尚未满足的医疗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非一日之功。四修的新专利法,不仅体现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趋完善,更反映了党和国家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方面的决心和力度。2020年11月30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在知识产权制度铺就路基、医药创新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国家也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创新药发展。中国科学院院士、“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陈凯先在回顾中国近年医药科技创新发展态势时指出,据统计,“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共支持了3000多个课题,中央财政投入233亿元,取得了丰硕成果。“2008—2018年,中国诞生了41个I类新药,其中2018年新增10个。2019年中国新增12个I类新药,2020年新增15个。中国药物创新的能力有了非常长足的进步。”


  创新成果来之不易,凝聚了国家、企业和创新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持续完善我国生物医药创新激励机制,对提高我国生物医药的原始创新能力始终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鼓励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药品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创新药企业在专利期限内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促使企业持续投入药品研发,实现良性循环。


  《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之七规定:“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这就意味着,一方面,2021年3月1日之前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都无权申请并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另一方面,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请求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窗口期也有所不同。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程永顺认为,若是将专利法修正案生效之前已经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都排除于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并基于不同获批时间给予不同的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补偿的窗口期的规定,对于相关权利人而言可能有失公平。


  程永顺提到,2015年中国开始强调鼓励医药产业创新,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创新药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开展药品创新,并最终通过药监部门的审查,实现药品在中国的上市,其创新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使得早期响应政策要求,更早地完成创新药的研发、更积极地申请了上市审批并使其更早惠及相关患者的创新药企,反而可能只是因为提前了一两年甚至提前了几个月获得上市批准,就损失了1/3到一半的专利保护时间。对于同在市场上竞争的制药企业来说,这种落差可能直接意味着市场竞争上的难以弥补的巨大劣势,这样的结果对这些创新企业是不合理的,也很可能会打击到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例如,由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全球新”1类创新药艾博韦泰于2018年5月获批上市,是中国首个原创抗艾滋病新药,全球首个长效HIV融合抑制剂。艾博韦泰2020年被评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标志性成果并被纳入国家医保,填补了我国艾滋病现有治疗方案不足的临床空白,也打破了国外药企对抗艾滋病新药的垄断。该药的核心发明专利ZL03816434.5将于2023年9月23日到期。


  又如,珐博进公司的罗沙司他胶囊是一款具有全新作用机制的“全球新”1类创新药,适用于因慢性肾脏病(CKD)引起的贫血(包括透析及非透析),是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支持成果,于2018年12月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率先在中国获批上市,使我国首次成为全球首个批准具有首创作用机制的“全球新”药物上市的国家,实现“三首”创新突破,打破了肾性贫血领域近30年来未有新机制新靶点药物问世的局面。罗沙司他胶囊于2019年11月份被纳入2019年版国家医保目录,全国已有近20万慢性肾脏病贫血患者获益于罗沙司他胶囊的治疗。罗沙司他胶囊的核心发明专利ZL201210152768.1将于2024年6月4日到期。如果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之七的规定,以上专利都将无法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程永顺建议,参考国际惯例和国内既往实践,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可以溯及既往,“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之七新增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法生效前已经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专利期限补偿条件的,可以自专利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单独增加过渡条款,规定:在专利法生效前已经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之七规定的申请专利期限补偿条件的,可以自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等等。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激励药企对创新药研发的投入。”


  根据统计,在我国2018-2020年获批的30多个1类创新药里,超过30个为国内药企所有。因此,即使允许追溯到2018年获批上市的1类创新药可以适用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也并不会增加过多的适格专利,但这将最大限度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实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分别在2017年10月和2018年4月就已经作出的顶层设计,更是对医药创新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医药原始创新的政策支持。无论是未获批上市的新药原研企业,还是已经获批上市的新药原研企业,都是医药产业中不可忽视的创新主体。允许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已经在中国批准上市的新药的专利适用专利保护期补偿制度(或者至少溯及2018年以来获批上市的1类创新药),符合我国鼓励创新的宏观政策,对于产业发展利大于弊,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决心和态度,有利于吸引各国创新药企加大在中国的研发和投入,最终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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