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修订本国《专利法》以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在本国法院宣布停止办公之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也随即表示可以视实际情况来延长知识产权申请人或者所有人根据《专利法》《商标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期限。而除了上述延长期限的措施之外,加拿大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还对本国的《专利法》作出了修订。
具体来讲,加拿大国会在2020年3月25日便审议通过了一部《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对该国的《专利法》以及其他超过15部的法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从《C-13新型冠状病毒紧急响应法案》中的内容来看,新的《专利法》将会允许专利专员(Commissioner of Patents)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下文将会着重介绍下新的《专利法》中所出现的几点重要变化。
首先,如上所述,根据新修订后的《专利法》中的第19条4款1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收到来自卫生部长的申请之后,可以授权加拿大政府以及其他在上述申请中指定的人士来在必要的范围内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某些专利发明以应对全国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在提交申请书时,卫生部长需要向专利专员详细描述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并保证首席公共卫生官已确认这是一起会波及全国的紧急事件。
其次,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5项的规定,因为上述情况不得不对外授予知识产权使用权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不过具体金额应该是“专利专员在考虑到授权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发明经济价值以及上述发明的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范围等因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足以弥补知识产权所有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最终相关的专利发明并没有完全按照专利专员所规定的方式来使用的话,那么根据新《专利法》第19条4款8项的规定,此时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出一道法令,禁止加拿大政府或者任何已获得授权的人士再继续生产、制造、使用以及销售相关的专利发明。而从第19条4款8项的表述来看,联邦法院在是否会发出这种法令一事上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
此外,新的《专利法》明确指出这种授权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3项的规定,这种授权的到期日期应该是下列二者中的较早一个:卫生部长告知专利专员已经无需再借助该授权工作来应对此前申请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期;以及在专利专员做出授权决定的1年后。
最后,加拿大政府申请得到授权的期限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第19条4款9项的规定,专利专员在2020年9月30日之后就不能再以这种方式做出授权的决定了。
总而言之,在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之时,为了挽救更多生命,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机构做出了迅速的响应与调整,而这些举措是完全可以获得人们的掌声的。当然,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新的《专利法》也明确提出了合理的补偿标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的创新成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一般来讲,那些试图在其他国家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的澳大利亚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两种申请形式:
委托当地的代理律师在每个目标国家中都递交自己的申请(即“直接方法”);或者提交一件同时指定了多个目标国家的国际申请(即“《马德里议定书》方法”)。
什么是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指的是申请人根据一个源自《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商标制度所提交的申请。上述《马德里议定书》是一个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管理的条约。借助这个条约,人们只需要提交一件国际商标申请便可以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
通常,在收到这样一件国际申请之后,WIPO会对该申请展开一次形式审查。如果这件国际申请符合适用的形式要求的话,那么WIPO将会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该商标,并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不过,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仅仅是在WIPO完成了注册工作并不意味着相关的商标就能在指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中获得保护,这是因为国际注册商标在指定的国家或者地区领土内是否能够得到保护最终还是会取决于每一个所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换言之,尽管申请人能够借助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来提交一份能够同时指定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申请,但相关的商标是否能够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中得到保护还是要经过当地知识产权机构的审查和批准,而这些知识产权机构显然只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做出授权或者驳回的决定。
国际申请的优势
众所周知,提交一件国际申请能够带来诸多好处,其中就包括:
-由于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单一的申请便能够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这无疑会大幅提高申请的效率并降低相关费用和成本;
-在完成国际申请的注册工作之后,商标所有人只需要对这件国际申请进行续展即可,而无需再前往各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逐一开展续展工作;
-商标申请人或者所有人能够随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新的国家和地区,这意味着商标申请人或者所有人可以把握住更多的商业机会。
国际申请的弊端
凡事有利就有弊,人们在提交国际申请时也应该要注意到这种申请方式所带来的一些弊端。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必须要以其先前已在澳大利亚国内提交的申请或者已获得的注册商标为基础,而且这种关联必须要存在至少5年的时间。换句话来讲,在申请人完成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工作后的5年内,如果国内的基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被认定是无效的,那么整个国际注册也会失去效力。不过,如果发生了这个情况,那么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立即放弃自己的国际申请策略,改成直接向每一个目标国家或者地区中的知识产权审查机构提交自己的申请,以继续为自己的标志提供保护。当然,此举肯定会产生更多的费用。
其次,国际申请只能指定已经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国家或者地区。目前,《马德里议定书》涵盖了超过122个国家或者地区,其中包括美国、欧洲共同体、新西兰和加拿大等。
与分别向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提交申请相比,对人们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所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进行修订的灵活度通常更低。试想一下,如果申请人的国际商标申请遭到了来自第三方的异议,那么这可能会为申请克服相关缺陷带来一定的难度。
总而言之,如果企业想在多个国家或者地区中为自己的商标寻求保护的话,那么提交一份国际商标申请应该是一个最具有成本效益的选项。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