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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药品面临的另一个障碍——专利

时间:2020-04-23

        目前还没有任何可预防COVID-19的疫苗问世。许多临床试验(CT)正在寻找治疗方案。这些临床试验主要是对现有分子进行重新定位。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发布关于COVID-19治疗方案,其中一些正在进行临床试验。一般来说,在开展临床试验时,旧分子不涉及专利问题,因为这些分子已经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


  但是,在许多国家,一些旧分子仍然受专利保护。具体而言,瑞德西韦(Remdesivir)和法匹拉韦(Favipiravir)在印度受专利保护。这些药品的仿制药能促进同情用药(compassionate use)和临床试验,无需依赖专利持有人的供应。因此,印度政府应使用强制许可或政府使用许可促进这两款药物的仿制药生产。


  有些药物是非常古老的分子,例如氯喹(chloroquine)和羟氯喹(hydroxychloroquine)。有些则比较新,例如艾滋病治疗药物洛匹那韦与利托那韦组合(Lopinavir-Ritonavir)。一些新分子在许多国家受专利保护,这些国家正在通过临床试验或同情用药治疗COVID-19。为了应对专利阻碍,伊朗和智利等国家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允许仿制药公司未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生产或使用专利药品或发明。德国甚至修订了专利法以促进快速颁发强制许可,加拿大也将很快采取类似措施。厄瓜多尔国民议会也通过了一项决议,授权卫生部长颁发强制许可。


  现在,瑞德西韦已获得一项专利,另一项申请正在受理之中。最近获得授权的专利将于2035年到期。


  瑞德西韦被认为是治疗COVID-19最有前景的药物。它是一种广谱抗病毒药物,目前正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结果或将于4月底揭晓。该药物能抑制病毒在细胞内自我复制的能力。这表明即使人处于感染的初始阶段并且病毒仍在上呼吸道中繁殖,瑞德西韦也具有疗效。


  尽管该药尚未显示出对埃博拉病毒有效,但实验室和动物研究表明,该药物对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MERS)有效,SARS和MERS都是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比新型冠状病毒更致命,但传播性没那么强。瑞德西韦是WHO资助的跨地域大型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一些研究人员寄予希望的另一种药物是法匹拉韦。法匹拉韦是由富士胶片富山化学公司开发的。根据许可协议,这款抗病毒药物由浙江海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用于治疗流感。据报道,法匹拉韦可治疗核糖核酸病毒,例如SARS-CoV-2。但是,这种药品对具有严重症状的患者无效。有报道称,中国正式使用这种药物治疗深圳的COVID-19检测为阳性的患者,发现服用该药物的患者4天后检测为阴性。在武汉的一项试验中,该药物将患者的发烧时间从平均4.2天缩短至2.5天。


  这些化合物专利会对印度产生很多影响。尽管印度《专利法》允许出于研发目的使用这些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此外,《专利法》第107条允许任何人为了获得监管审批不经专利持有人同意生产、使用甚至销售专利药品。印度仿制药公司和研究机构因此可在临床试验期间可自由生产和使用这些专利药品。但是,一旦监管局提供了上市审批文件,生产、使用和销售专利药品的行为必须停止。事实上,这些条款没有多大用处,因为私营企业不会进行任何投资,除非将来进入市场有保证。


  印度《专利法》中另外4项规定有助于提供可预测且持久的解决方案。第一个选择是第84条下的强制许可。该条规定,私营药企可基于如下3个理由之一向印度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需求未得到满足、价格过高和缺乏本地制造。任何感兴趣的人在向专利持有人寻求自愿许可失败后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后申请强制许可。


  第84条对瑞德西韦不适用,因为该药物在2020年获得专利授权。就法匹拉韦而言,在寻求自愿许可失败后,利益相关方可在合理期限内申请强制许可。


  尽管《专利法》规定,“合理期限应被理解为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现有情况下,6个月已是很长的期限。另外,颁发强制许可需要听取专利持有人的意见,这可能会延迟许可的颁发。诉讼威胁也使仿制药公司无法依据第84条使用法匹拉韦专利。因此,第84条下的强制许可不是一种好的选择。


  第二个选择是第92(3)条--如果发生国家紧急情况或极端紧急情况,例如出现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在公共卫生危机(例如流行病),出于公共且非商业用途的使用是合法的。此时,即使没有听取专利权人的意见,专利局长也可以酌情颁发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作出任何获取自愿许可的尝试。寻求强制许可的前提是政府发布通知称有必要发布强制许可。


  第3个选择是政府根据第100条颁布政府使用许可。根据该条,政府可直接使用或授权私营企业使用专利。


  第4个选择是第102条,政府能购买专利并让仿制药企生产受专利保护的分子。


  现在,只有后3种选择是可行的,但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在使用强制许可方面,印度政府常常会有所顾虑,这通常是由美国政治施压造成的。美印商业委员会2016年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的文件显示,印度官员口头保证不授予任何强制许可。


  现在,印度正处于非常时期,此时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例如允许生产专利药品的仿制药。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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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大学专利权得到捍卫 苹果仍面临8亿美元赔偿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使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的诉讼。这使苹果公司企图逃避8亿多美元赔偿的希望破灭。


  在2020年3月5日发布的一项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总体认可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自2018年以来的几项决定,即关于驳回苹果公司撤销加州理工学院专利请求的决定。


  加州理工学院早在2016年就对苹果公司和博通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其专利。2020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方法院的陪审团认定两个公司侵犯了加州理工学院相关专利,并判其向该学院支付11亿美元赔偿金,其中苹果公司需赔偿8.378亿美元,博通公司需赔偿2.702亿美元。系争专利涉及数据传输技术,加州理工学院称苹果设备中使用的博通Wi-Fi芯片侵犯了该技术专利。


  此前,苹果公司曾试图通过PTAB的跨部门审查使该专利无效,但PTAB于2018年驳回其请求。


  苹果公司针对PTAB的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法院基于显而易见性的理由使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无效。


  如果上诉成功,苹果公司将可能逃脱其在11亿美元判决中需支付的金额。但是,在简短的“即决判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PTAB的决定。


  上诉法院并没有解释其理由,也没有对判决书发表意见。


  加州理工学院在陪审团判决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作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加州理工学院致力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实现肩负的使命,即通过与教育与研究相结合来扩展人类的认识并造福社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缠绕奶酪棒形状的商标申请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一起商标纠纷作出了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判决,驳回了土耳其奶酪制造商Muratbey(Muratbey Gida Sanayi ve Ticaret)奶酪棒形状(由几条单独的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商标申请,理由是该奶酪形状不具备显著性。


  此前,Muratbey为3件不同的商标在EUIPO递交了注册申请。这些商标涉及奶酪的形状,即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细长圆柱形奶酪棒。


  Muratbey网站上推广的许多奶酪都是上述形状。该公司称自己是第一家制作由若干条奶酪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的公司,并凭借自己的努力赢得了“2018年世界乳业创新奖”。


  然而,欧盟普通法院指出,新颖性或独创性并不是评估商标显著性的相关标准。


  该法院还表示,诸如“世界乳业创新奖”之类的奖项只有在基于消费者认知的基础上才有意义。


  欧盟普通法院对EUIPO的最初决定表示支持,即奶酪棒或类似的形状在整个乳制品行业都是很常见的,因此无法作为商标来表明Muratbey是这些商品的来源。


  该法院还认为,在普通消费者的眼中,Muratbey与缠绕在一起的奶酪形状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


  Muratbey已经在德国成功将奶酪条缠绕在一起组成的奶酪棒形状注册成了商标。但欧盟普通法院表示,EUIPO不会受个别欧盟成员国决定的约束。


  最后,该法院要求Muratbey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可注册“Le Sac”系列商标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法院裁定商标持有人可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3月26日,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律不禁止因未使用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撤销之前的侵权主张赔偿。


  法国烈酒品牌公司Part des Anges的母公司AR将“Saint-Germain”商标用于烈酒引起了争议。


  AR公司于2006年注册了“Saint Germain”的法国商标,涵盖了烈酒和葡萄酒等酒精饮品。


  2012年,该公司在巴黎地区法院对包括Cooper International Spirits在内的其他3家烈酒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其以“Saint Germain”商标品牌销售利口酒。


  但是,第2年,法国南泰尔(Nanterre)的地方法院以未使用为由撤销了“Saint Germain”商标,撤销从2011年5月起生效。


  AR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但是,凡尔赛上诉法院于2014年维持了撤销“Saint Germain”商标的裁决。


  在巴黎法院诉讼程序中,AR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就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之间关于其商标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这段时间是商标有效的时期,并且其诉讼不应受到时间限制。


  巴黎地方法院以及上诉法院均以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未曾使用过为由,驳回了这些主张。


  AR公司再次向巴黎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称欧盟或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均未要求商标持有人证明“是为了从商标保护中获益,商标进行了使用”。


  最高法院将该案件移交至欧盟法院,请求明确欧盟法律是否禁止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商标的持有人就商标撤销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寻求赔偿。


  在最终的裁决中,欧盟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欧盟商标法,该问题由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不过根据法国的相关法律,此类主张似乎是可以提出的。


  尽管如此,虽然欧盟法律并未禁止商标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寻求赔偿,但欧盟法院表示,在确定是否发生损害以及应赔偿的金额时,商标的使用“仍然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该案现现已返回巴黎最高上诉法院进行进一步审理。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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