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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ZZY PUB商标因恶意注册在匈牙利被撤销

时间:2021-01-25

       2015年,JAZZY PUB商标在匈牙利获得注册,用于第43类下的相关服务中。然而,JAZZY商标早在2009年就已在该国获得了注册,用于第38和41类下的商品和服务上。因此,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要求撤销JAZZY PUB商标的注册,称该在后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在2013年2月以前一直是其商标的被许可方,而且是在2013年2月以后才递交商标申请的。


  裁决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宣布JAZZY PUB商标是无效的。该知识产权机构指出,当JAZZY PUB商标的申请者递交与JAZZY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申请时,其就应该会意识到该在先商标的存在,因此这就构成了虚假和恶意注册行为。


  随后,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向大都会法院(Metropolitan Tribunal)提出了复审请求,但被驳回。该法院表示,HIPO以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本应该意识到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为由而作出的撤销JAZZY PUB商标的决定是正确的。此外,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的目的是获得对与在先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的独占权利,因此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被撤销商标的所有者又向大都会上诉法院(Metropolitan Court of Appeal)提起上诉,但并未成功。该上诉法院表示,上诉人提出其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的。然而,在双方合作期间,上诉人预订了爵士表演场地,JAZZY商标的所有者为其提供了音乐服务。因此,JAZZY PUB商标的所有者本应该知道,如果其拥有基于第43类服务的商标的专有权利,那么会阻止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者组织音乐会。


  结语


  数百年来,尤其是匈牙利出台《1958年民法典》和《1979年商标法案》以来,该国的判例法一直在禁止人们恶意注册商标。该国仅出现过少量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件。


  构成商标恶意注册的前提条件如下:


  申请者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知晓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


  申请者递交商标申请是出于不公平竞争的目的。


  上述判决与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是一致的。根据该法律,如果商标申请者在递交申请时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那么其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解读评述:


  随着商业运作的高速发展,商标注册愈发激烈。商标名称从当初的简短词汇演变至如今长串文字。取名难,成了众多商标申请人的困扰。于是,类似本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案件权利人早在2009年就将JAZZY商标注册在第38类电信服务与第41类组织活动,并开展相关业务。案件被告方在注册系争商标JAZZY PUB前,与案件权利人曾发生业务往来,此行为足以证明被告方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虽然被告方注册的商标类别为第43类餐饮服务,与案件权利人业务领域不冲突。但是案件权利人曾为被告方提供过其属于第41类的音乐服务,因此可以证明被告方业务范围包含第41类。而被告方在注册系争商标JAZZY PUB时,通过将在先商标(JAZZY)全面覆盖,仅在尾缀增加个别字母,以期获得授权,该行为在匈牙利已构成商标恶意抢注。


  小贴士:


  在中国,常发生的恶意抢注行为有以下几种:


  1)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3)抢注他人商号。


  4)抢注他人姓名权。


  5)抢注作品名称(文学作品、影视剧人物等等)。


  企业在面对恶意抢注行为时,应从源头阻断侵害,防止被他人通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获利等手段带来负面影响:


  1)商标注册前找专业机构做商标检索,避免落入他人保护范围。


  2)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应留存相关资料,并在第一时间注册商标。


  3)商标如许可他人使用,应向权利所在国办理申请许可备案手续。并留存双方许可协议等证据 。


  4)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留存全套使用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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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0年数据

     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预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主要统计数据


专利方面

     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0万件。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21.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预期的12件目标。


   2020年,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2万件,其中国内申请人提交6.7万件。


   2020年,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37.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3.2万件。专利复审结案4.8万件,同比增长28.9%,无效宣告结案0.7万件,同比增长34.1%。



商标方面

        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576.1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


     2020年,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4.9万件,同比增长64.7%;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35.8万件,同比增长7.8%。



地理标志方面

     2020年,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10个,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105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765件。截至2020年底,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

     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同比增长72.8%;发证11727件,同比增长77.3%。



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超4.2万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首次超过80分、达到80.05分。


  2020年,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项目达12039项,同比增长43.8%;质押融资总额达2180亿元,同比增长43.9%。


据介绍,2020年统计数据呈现4个特点。


主要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进一步提高。

     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稳步推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20个月,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


二是国内发明专利结构不断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

     截至2020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中,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达到28.1万件,占总量的12.3%,较上年提升1.0个百分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共24.6万家,较上年增加3.3万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0.5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92.2万件,占国内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的近六成。


三是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

    2020年,受理国内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同比增长17.9%;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同比增长16.1%。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1月,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为74.7亿美元,同比增长24.2%。这些都充分表明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发展信心进一步坚定。

    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大在华专利布局力度,其中在华发明专利申请为2.3万件,同比增长3.9%,高于国外来华同比增速。其中新加坡同比增长21.0%、韩国同比增长4.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国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快速提升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5.8件

记者从1月21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获悉:“十三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快速提升。截至2020年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十三五”规划目标。

  商标方面,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3017.3万件;累计注册区域品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192件、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91件,地理标志产品产值超过1万亿元。

  “十三五”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金额达到7095亿元,比“十二五”期间翻了一番;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由2015年的231.1亿美元提升到2019年的409.8亿美元,年均增长15.4%;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130项,创造新增销售额超1万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1.5万亿元,同比增长7%。

  会议部署了2021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一是做好知识产权顶层设计,启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十四五”规划。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三是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四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五是大力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六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七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和竞争。八是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着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


来源:人民网

企业如何布局专利?你get了吗?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科技的发展、国际化贸易促使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能力日益增强,拥有自主创新技术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都会不断挖掘产品的创新点进行专利申请的保护,面对产品专利技术的创新点,企业应如何布局专利保护呢?


1.路障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的必需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路障式专利的布局模式。路障式布局的优点是申请与维护成本较低,缺点是竞争者可以通过回避设计绕开路障。


2.城墙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的所有规避设计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城墙式专利的布局模式。城墙式布局可以抵御竞争者侵入自己的技术领地,不给竞争者进行规避设计和寻找替代方案的任何空间。


3.地毯式布局

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或产品的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地毯式专利网的布局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其缺点是成本太高,耗时耗力。


4.围栏式布局

是指在核心专利由竞争者掌握时,将围绕该技术主题的许多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围栏式专利布局模式。这种模式非常适合后进入此领域的“技术跟随型”企业。


5.丛林式布局

1、基础性专利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中,那么就可以针对该专利技术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用多个外围专利来包围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就像大树周围的灌木丛一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阻遏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向四周拓展,从而极大的削弱对手基础专利的价值。

2.当基础专利掌握在企业手中的时候,就不要忘了在自己的基础专利周围抢先布置丛林专利,把自己的基础专利严密的保护起来,不给对手实施这种专利布局的机会。


  申请专利不仅关乎于企业的自主研发,更是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铺垫,所以,企业应重视专利的布局,减少专利被侵权风险,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概览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进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现行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起施行,此后经过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2020年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一)新形势、新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要求“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多个重要文件,从不同角度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部署。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 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二)新问题、新挑战

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和进步,相继实现了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两个一百万件”的重大突破,《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例如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为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的需要、进一步便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实施效果进行了一次检查,在肯定专利工作成绩和进步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包括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公共和市场服务能力不强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专利法实施中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准备工作,开展了十余个专题的研究论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2015年7月报送国务院。按照立法程序,由原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送审稿进行审查。原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17年8月完成审查,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8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思路

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践需求、结合时代要求对专利法律制度作出的重要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紧紧围绕工作大局,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立足国情,放眼世界,针对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思路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情和创新主体实际需要,进一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加大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二是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扩大专利信息传播,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同时防止专利权滥用;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并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环境。

三、修改要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增7条,修改22条,删除1条,在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修改点。

( 一)加强专利保护

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相对于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保护诉求,专利法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专利侵权“成本低”、专利维权“赔偿低、举证难”等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一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文件中也一再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近期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大大提高了专利侵权成本,加大了赔偿力度。

二是提高法定赔偿额。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上下限均有所提高。

三是完善证据规则。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赔偿额确定的证据规则,规定: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也有利于具体赔偿额的确定。

四是进一步发挥行政保护优势,完善行政保护相关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的规定;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明确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也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是加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药品的可及性,让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药品。同时,药品研发投入和风险较大,特别需要有力的专利保护鼓励创新。修改后的专利法针对药品专利有两方面重要修改。其一是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定,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一规定有利于鼓励新药研发,促进国外新药尽早在我国上市,进而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其二是新增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相关规定,以在药品上市前先行解决部分潜在的专利纠纷,降低药品上市风险,更好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

六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自申请日起10年延长为15年,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保护期限的多元化需求,也为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创造了条件。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制度,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修改,针对实践突出问题,符合创新主体期望,有利于提高侵权成本,强化专利保护,显示出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

(二)促进专利运用

为解决实践中的专利转化运用不足问题,更好发挥专利无形资产的作用,实现专利市场价值,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拿出了“实招”。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基础制度,对调动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发明成果的转移转化具有重要作用。为解决高校、科研院所等在专利转化运用中的“困惑”,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强调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受益。

二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及时发布、传播和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对提高创新起点、减少重复研发、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促进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强化专利公共服务,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专利基础数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三是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专利许可,降低专利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修改后的专利法借鉴国际做法,新增开放许可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开放许可完全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与强制许可有本质上的不同。

(三)完善专利审查

在提高专利质量、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也有不少亮点。

一是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企业的设计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外观设计国内申请量大幅提升,向外申请不断增加,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修改后的专利法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其中,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符合设计创新实践和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和保护水平,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是结合实践需要完善新颖性宽限期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和创新主体出于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公开了一些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发明创造,对抗击疫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法定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由于上述公开行为不属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导致相关发明创造面临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风险。为更好的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这既满足了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也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三是完善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意味着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有所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可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变化有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专利质量的提高。四是优化要求优先权的程序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结合《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进一步便利专利申请人,放宽了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限。以上可以看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基于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成熟做法,顺应时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所作出地调整,对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信心,实现专利价值,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是专利法律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来源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作者 :杨红菊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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