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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何避免泰国商标缺乏显著性,你知道吗?

时间:2020-11-17

泰国是国人最常去的旅游胜地之一。很多人喜欢到泰国去观光旅游,欣赏当地的人文景观和风情,泰国不但旅游资源丰富,泰国美妆、护肤、零食、乳胶床垫等品牌其推崇天然健康的理念也极受欢迎。因此,不少企业注册泰国商标包装品牌拓展海外市场,泰国商标注册其商标名称的显著性非常重要,为了避免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我们来看看泰国对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的审查特点是怎样?

一、中文的商标名称比较严格

泰国对中文商标名称审查比较严格,会依据单个汉字含义判定是否缺乏显著性,在单个汉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考虑商标整体的含义,而直接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在泰国,提交中文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每个汉字对应的含义以及商标整体的含义。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仅会参考申请人自行提供的商标含义,还会主动对汉字含义进行网络检索。众所周知,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汉字含义多样,审查员通过自行检索,如果找到商标中的汉字的某一种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关联,就会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进而驳回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不仅要考虑整体的商标含义,还要考虑每个汉字的各种含义。

二、英文的商标名称更为严格

泰国对英文商标名称审查较之中文商标更加严格。在泰国,由于英文是通行语言之一,消费者对英文的识别能力很强,故在商标审查中对英文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更加严格。

三、商标名称与商品类别结合是否欠缺显著性

泰国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脱离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黑莓”商标能在第9类的手机商品上注册成功,因“黑莓”与手机产品并无任何关联,但是如果在第31类的新鲜浆果商品上提出“黑莓”商标的注册申请,因黑莓和新鲜浆果均为水果,两者的关联度较高,“黑莓”商标就无法在水果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如果商标的构成要素过于简单,且无任何设计,如英文字母商标“MM”或数字商标“16”,则使用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均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申请。

若申请人已经使用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并已在别国成功注册,这类商标坚持在泰国进行商标注册将可能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的原因被驳回。那么申请人首先可以提供在泰国使用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已经熟知该商标,因而取得商标的显著性。其次申请人可以在商标中加入具有显著性的图形或元素取得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申请人应遵守各国的商标审查标准,委托正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申请,避免商标被驳回复审,这是减少商标申请人损失、少走弯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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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英国天空广播公司因恶意注册行为自己承担诉讼费

       尽管英国技术、媒体和电信巨头天空公司(Sky)在与美国云迁移软件提供商SkyKick的商标纠纷案中获胜,但Sky被责令自己承担诉讼费,共计150余万英镑。


      该命令是由伦敦高等法院下达的,作为对Sky恶意注册商标的制裁。


      今年初,高等法院裁定Sky注册欧盟和英国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出于恶意。系争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涉及一系列技术类别。这些裁决意味着Sky在“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存储”方面的商标权无效,其商标因SkyKick的反诉受到更多限制。


       尽管如此,高等法院维持了Sky的如下主张:SkyKick因将Sky的商标用于邮件迁移服务而侵犯了Sky的商标权。在最新的关于诉讼费的裁决中,高等法院又作出实质性裁定,SkyKick侵犯了Sky与云备份服务相关的商标。


       基于侵权裁决,大法官阿诺德(Arnold)同意Sky提出的对SkyKick颁布禁令的请求,以禁止SkyKick继续侵犯Sky的商标。阿诺德驳回了SkyKick反对禁令的论据。SkyKick称,法院应以制裁的方式驳回Sky的禁令申请,因为Sky的部分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SkyKick还称,禁令是一项不合理的措施,禁令将对其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但是,阿诺德表示,“SkyKick将遭受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自己造成的”,该公司在开展业务前没有进行检索;没有听从其可能侵犯Sky商标的警告;或没有在Sky提起法律诉讼前对Sky发送的警告函采取任何避免行动。


      在诉讼费的分摊方面,法官首先考虑了谁“胜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通常采用“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原则。但在此案中,尽管Sky通过证明SkyKick侵犯其商标而胜诉,但阿诺德称SkyKick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一些观点站得住脚,这应该在诉讼费用分摊方面有所反映。他还表示Sky的恶意也应在诉讼费用方面有所体现。


       出于公平和简单考虑,法官称双方公司应各自承担诉讼费,Sky承担152万英镑,SkyKick承担197万英镑。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美最高法院:通用词语结合.com的商标可获保护

      近日,在缤客(Booking.com)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商标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USPTO提出的规则,即所有将通用词语与互联网域名后缀(例如“.com”)相结合的商标本身是通用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这种“一刀切”的规则与商标法原则不符,如果消费者将“generic.com”标志作为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识符,则此类商标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背景


     在2011年和2012年,缤客运行着域名为“booking.com”的旅行预订网站,并在美提出将其服务标志“Booking.com”(包括文字标志和风格化版本)注册为商标的申请,涉及在线酒店预订及相关服务。不过,USPTO驳回了这些申请,并认定“booking”是此类服务的通用名称,而顶级域名(TLD)“.com”本身也是通用的,因此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


    在后续的诉讼中,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不支持USPTO的决定,认为“当与二级域名(SLD)结合使用时,TLD通常具有识别来源的意义,而通用的SLD和TLD相结合通常会产生一个描述性标志,此类标志在获得显著性后可予以保护”。地区法院认定“Booking.com”满足这一标准。此后,尽管拒绝采纳地方法院关于通用SLD和TLD通常具有描述性的观点,但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也确认了这一结论。


     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大法官金斯伯格(Ginsburg)以及其他7位法官联合撰写的意见书中,最高法院确认了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USPTO提出的规则——由通用SLD和TLD组成的标志在法律上始终是通用的。法院侧重强调了《兰哈姆法》的相关规定,即商标的主要意义取决于消费者对商标的理解,并裁定“generic.com”形式的标志仅在“消费者认为其为通用时才是通用的”。与此相关的是,法院支持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尽管“generic.com”并非可自动获得保护,但如果消费者能够识别且理解,并认为该组合整体上可作为来源标识符,则该组合可以自动获得保护。


     根据这些原则,法院推断,如果Booking.com是通用的,“那么我们可能看到消费者将‘Booking.com’理解成网上旅行社……或者可以在消费者在寻找可信赖的在线酒店预订服务来源时询问经常旅行的人其最喜欢的‘Booking.com’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因此,法院的结论是,由于下级法院已经裁定消费者不会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Booking.com”,而USPTO也不再对这一点提出异议,因此“Booking.com”不是通用的标志。


      在提出其认定的规则时,USPTO参考的是在《兰哈姆法》颁布之前审理的Goodyear商标案(Goodyear’s India RubberGlove Mfg. Co. v. Goodyear Rubber Co., 128 U.S. 598)。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给通用标志加上“company”一词并不能使其受到保护。USPTO在其诉讼文件和口头辩论中指出,给通用术语添加“.com”与添加“company”没有区别,因此,现行法律应禁止任何“generic.com”形式的商标注册。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generic.com”组合因其“与特定网站的关联”而能够表达“一种来源识别特征”。法院认为,正是这种关联将添加“.com”和“company”进行了区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本案正在处理的问题外,法院还认为,Goodyear并不能支持USPTO的论点,即由通用词语或短语加公司名称的组合(例如“Hat Corp.”)在法律上不受保护。法院再次强调,“一个词语是否通用取决于其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并强调“《兰哈姆法》不是完全无视消费者认知的刻板法律规则”。


      对此,法官索托马约尔(Sotomayor)表示同意,没有任何法律规则本身会反对“generic.com”获得商标保护。但是她也警告称,消费者调查证据并不一定是通用性的可靠指标,并指出,尽管“USPTO很可能已经基于字典和用法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Booking.com’实际上是所涉服务类别的通用名称。不过,该问题不是法庭上要解决的问题。”


     不过法官布雷耶(Breyer)不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正如Goodyear认为的一样,“如果组合词语仅由通用词语加上公司名称组成,那么整体不一定大于其各个部分的总和。在通用词语后面加上‘.com’赋予的含义通常不会比其组成部分所表达的含义更多。像‘.com’这样的顶级域名无法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只是任何网址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与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结合使用时,‘.com’仅表示所有者经营了与此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网站。”他还指出,多数法官的决定可能“导致‘generic.com’商标的泛滥,使此类商标所有者垄断有用且易于记忆的域名”。


       启示


      联邦最高法院在缤客商标案中作出的裁决为美国的高等法院确定商标是否受保护的关键(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尽管如此,法院裁决的影响可能相当有限。


      虽然USPTO可能会发现“generic.com”商标的申请数量有所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申请将会通过注册,也不会意味着这些标志将受到普通法的保护。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商标要获得保护,必须证明相关消费者认可“generic.com”组合词语是来源标志。这样的门槛对于许多申请人(即使不是大多数人)来说可能的很难达到的。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外观设计类侵权案可集中快速审理

经过一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并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18日,拟规定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另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填补国家立法空白。


外观设计类案件可集中快速审理


深圳市人大介绍,《条例》此次的修改进行多处的制度创新。结合深圳法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模式的实践经验,明确法院可以对外观设计类以及部分实用新型类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条例》强化证据披露义务,支持律师协助调查,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问题。深圳市人大解释,一是明确举证妨碍规则,强化证据披露和诉讼诚信义务,规定被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主张权利方关于该证据的主张成立。二是充分发挥代理诉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向接受调查对象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并明确其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规定市中院可配备技术调查官


经研究比较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我国当前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已经明显高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标准。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结合司法实践明确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五种具体情形,以强化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是《征求意见稿》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重点创新之处。


再有,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征求意见稿》在增加“司法保护”专章的同时,相应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并明确其具体职责。技术调查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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