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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时间:2020-05-08

      “拉货就找货拉拉,货物出行更轻松。”货拉拉的广告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然而伴随着货拉拉的名声大噪,“货拉拉”也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的纠纷。

     “货拉拉”是全民快递公司旗下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2014年“货拉拉”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上线迅速进入大众的视线,但由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商标的部署不当,被一家经验复合材料的企业(尼沃公司)申请了诉争商标,并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货物递送、货运贮存、包裹投递等第39类服务上。

       对此,全民快递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尼沃公司的“货拉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在先使用权”保护被抢注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旨在对已经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即商标在先权利的保护。”

       很明显,“货拉拉”商标权纠纷的起因是全民快递公司在运营“货拉拉”前期没有做好正确周全的商标部署,在“货拉拉”品牌经营途中商标受到侵害。

       众所周知,在“货拉拉”品牌上线运营后,已经在公众范围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所以全民快递公司主张尼沃公司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同时,全民快递公司提供了例如有关“货拉拉”的报道资料及宣传图片,以证明是该公司在运营“货拉拉”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提供尼沃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证据,以证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具有在先使用权。

       全民快递公司致力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全民快递公司对“货拉拉”具有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明尼沃公司对“货拉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正当手段的商标侵害。

       经审查,尼沃公司申请注册“货拉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何判定引发关注

      在“货拉拉”商标纠纷案中,全民快递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货拉拉”品牌是在尼沃公司申请注册前,全民快递公司已经在运输、货运类服务上对“货拉拉”标志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已在公众范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所以尼沃公司申请的“货拉拉”商标无效。

      商标被抢注时,证明抢注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需要着重2点:商标在先使用和商标知名度、影响力。

      而对于“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可以像全民快递公司一样提供对方申请商标的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比证明谁是在先使用商标的一方,或者通过一些调查手段(市场调查)确认公众知晓商标时,商标的主体归谁。

      “商标知名度、影响力”的相关证据,就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范围内是否存在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现在对此的取证方式比较广泛的是问卷调查,在相关公众范围内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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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纠纷应如何解决

如今,短视频的应用与传播范围越来越广,针对短视频的版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召开的短视频与“避风港原则”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就短视频合理使用、“避风港原则”等议题分享了各自的见解。


对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目前国内的判决主要从短视频传播者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讨论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另有专家认为,合理使用与否是对短视频传播者的评价,不是对短视频分享平台的评价,如果传播者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短视频分享平台自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传播者的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短视频分享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对于“红旗原则”问题,与会专家认为,基于短视频的特殊性,在短视频侵权纠纷中适用“红旗原则”的可能性较小。特别是部分原创型的短视频,视频本身的知名度不高,短视频分享平台无法判断上传者与短视频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红旗原则”自然无法使用。另外,对于部分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只要在专业法官看来并非明显构成或者不构成合理使用,则无论该视频最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红旗原则”对这类短视频都无法适用。


在“红旗原则”的适用受限的情况下,短视频侵权纠纷如何解决?很多专家认为,这就需要通过“通知—删除”发挥作用。特别是就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短视频,在接到权利人合格的通知后,视频分享平台如果不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可以删除被投诉的短视频;如果短视频分享者认为被删除的视频构成合理使用,可以“反通知”平台恢复被删除的短视频。在短视频分享平台恢复被删除的视频后,权利人与视频分享者之间的纠纷应通过诉讼解决,视频分享平台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缅甸新专利法或将生效

      2019年3月11日,缅甸议会颁布了第7/2019号《专利法》。这预示着缅甸专利注册将迎来新的时代。虽然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的新《商标法》或将于2020年生效,但新《专利法》的生效日期仍未确定,只有在缅甸总统发出通知后才能实施。


  新专利制度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是利好的消息。过去,缅甸的企业依靠殖民时期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申请人基于已获授权的相关专利向缅甸注册局提出专利所有权声明,注册局收到声明后对专利权进行确认。专利所有人还必须每3年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一次声明以维持其专利所有权。专利注册制度的缺乏不利于专利所有人保护发明以及对缅甸的侵权者采取维权行动。


  根据新《专利法》,缅甸商务部将下设知识产权局,负责基于先申请制度处理专利注册事务。《专利法》赋予专利20年的保护期,赋予实用新型(小专利)10年的保护期。一件发明具备可专利性应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小专利无需满足创造性要求。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案和规则、智力活动、游戏规则和计算机程序在缅甸都不具备可专利性。另外,人体和动物体的治疗方法以及关于自然产生的物质的发明及其使用也不具备可专利性。


  重要的是,药品在2033年1月1日前不受保护,农业用化学产品、食品和微生物产品在2021年7月1日之前不受保护。这些例外是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最不发达成员规定的过渡期安排而制定的。


  专利申请可以英语或缅甸语提交,并提供注册官所要求的认证译文。申请人可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有关方也能就一件缅甸专利提出强制许可请求。


  一旦实施,这套专利法将为建立结构化和全面的专利制度铺平道路,使缅甸法律更加符合国际标准和法律框架。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儿歌被改的背后是否有著作权问题

著名儿童歌曲《一分钱》是很多人儿时的记忆,如今《一分钱》也被改成了《一元钱》,有人感叹,时光飞逝,过去的“一分钱”与时俱进已经成了“一块钱”了,于是有人质疑这样改编经典,难道不是恶搞吗?对此,《一分钱》儿歌原作者女儿表示,不尊重自己的经典文化,随意就去丑化,并不值得提倡。


这种改动究竟是属于一种恶搞、丑化还是与时俱进呢?从网上舆论来看,对此似乎并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在笔者来看,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双方的观点其实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作为一首传唱已久、保存了几代人童年记忆的经典儿歌,出于尊重经典的考虑,确实不宜改动。而且,歌曲所要表达并值得传承的是一种拾金不昧精神,与其具体捡到的多少钱并没有太大关系。


另一方面,认为将“一分钱”改成“一元钱”是一种与时俱进做法的观点,恐怕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在现实生活中,像“一分钱”这样的分币,确实已十分罕见,或许正像有网友指出,“现在的小朋友,不用说捡,恐怕都没见过一分钱”……


在这种背景语境下,将不容易见到“一分钱”改成小朋友更熟悉的“一元钱”,或许更有利于让儿童在传唱时建立更强的代入感,更好地体会拾金不昧精神。在此基础上,将“一分钱”改成“一元钱”视为恶搞丑化,恐怕是有些言过其实了。


针对上述“一分钱”被改成“一元钱”现象,笔者以为,更值得关注的或许并不是这一改动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这一改动在著作权角度是否合法、是否充分尊重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像《一分钱》这样的音乐作品,原作者事实上是拥有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在内的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利。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出版者、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在未经原作者或其继承人同意、许可的情况下,歌曲《一分钱》便随意被改成《一元钱》,事实上可能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利。


很明显,如果能充分厘清“一分钱”被改成“一元钱”背后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那么在此基础上接下来,实际上也有助于更好地回答这一改动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其中确实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那么,这一改动即便属于与时俱进、没有恶意的,恐怕也是不行的;如果其中并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即没有什么合法性问题,那么对于这种并没造成什么严重消极后果的改动、改编,恐怕也就无需太过苛责、上纲上线了。


来源:北京青年报

短视频与直播交互给版权保护带来利好

刚刚过去的2019年,短视频市场规模节节攀升。



根据《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直播行业市场规模为516.2亿元,而短视频的市场规模已达467.1亿元,比前一年同比增长了744.7%。


随着直播观众的流失,众多主播开始转型做起了短视频,比如将自己的优质直播内容剪辑成短视频在平台发布,以增加二次曝光的几率;而短视频平台同样也需要这些自带流量的主播入驻,以扩充自身内容。


去年大火的李佳琦之所以能够成为直播界第一人,正是得益于他尝试录制的一个个推荐口红的短视频。


直播与短视频的交互给产业和商业模式都带来了新的变化,而直播下沉、短视频崛起的大趋势,无意间给版权保护也带来了一些便捷和利好。



直播易逝维权难的困境悄然发生改变


直播具有即时性和消逝性的特点,因此除非是通过回放或者录播等功能,直播内容很难被固定下来。因此,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擅自播放音乐、电影、游戏等作品,其实很难被控制。而无法留存证据也增加了版权方后续维权诉讼的难度。这也就是在直播最火爆的前两年,面对海量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情况,像音著协这样的维权大户却几乎没有太多维权举措的重要原因。


除了举证困难外,在直播状态下维权的另一个难点在于被告的选择。


版权方基于成本或者便捷性等角度考虑,一般会倾向于直接起诉直播平台,而非起诉单个主播。但是,在直播时使用他人作品的直接侵权人是主播,而面对成千上万主播,让平台承担审核义务也难言合理。可平台一旦无法被追究到责任,版权方也就失去了维权动力。


这一情况在短视频兴起的形势下悄然发生了变化。


一旦直播的侵权内容被固化成短视频的形式并且上传到了平台,这种行为本身就直接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即便该视频是用户自己上传的,但倘若平台对此行为是知晓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平台也可能会一并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担责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了。去年8月宣判的,音著协起诉斗鱼公司著名主播冯提莫在直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恋人心》一案,即是最典型的事例,法院最终判决斗鱼公司上传的直播回看视频直接侵犯了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的利益格局开始改写


虽然直播行业呈下降趋势,但游戏直播却始终保持着强大的市场占有率。根据《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一些头部游戏直播平台,甚至还呈现出逆势上扬的趋势。


细究原因,可能和游戏直播的互动性和作品展示性等特点有关。观众会针对主播某个精彩或搞笑的瞬间进行互动;而完整呈现一场游戏的操作全程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些都是短视频所不能替代的。


因此,游戏主播也是主播中最具个人特色、技术特征及身价最高的一批人,而因网罗大量游戏主播从而获得巨大流量的直播平台,也引来了游戏厂商巨头的版权“狙击”。


2019年12月26日,广东高院公开宣判了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直播侵权二审一案。法院最终维持一审结果,认定被告华多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台上组织主播人员直播原告网易公司的“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该案之所以备受瞩目,最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游戏的“制作方”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切分直播平台的流量利益。因为直播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内容“游戏”是由其创作的,但却未向其提供许可使用费。而法院最终也支持了这一诉求。也就是说,以后在平台上直播打游戏给观众看,平台都要向游戏厂商分一杯羹,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


长远来看,这一判决的案例影响将极其深远的。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的利益格局已然开始改写。



通过典型案例不断为产业塑形


2019年的中国,围绕着直播和短视频的每一个典型案例,对于产业的合规和塑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一重磅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不论是直播还是短视频,都只是网络视听内容展现给公众的一个形式,形式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进化,像互动剧、VLOG等新视听形式已然开始流行,悄无声息地攻城略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任何形式都需要内容的支撑,而内容的使用和传播都需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以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状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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