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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告赢“饿了吗”  商标注册的李鬼们不能轻易放过

时间:2021-01-13

     “饿了么”“饿了吗”……两者是不是有点分不清?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起案件,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权“饿了么”,并赔偿1万元合理费用。

  “饿了么”是非常火的外卖平台,而“饿了吗”则是个没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皮包公司。若不是将名字摆在一起,一般人还真分不出谁是谁,如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饿了么”会将对方告上法庭。

  调查发现,“饿了吗”旗下部分公司名称还包含有“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标识。

  李鬼频出,山寨不断。去年8月,“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也一度引起舆论关注。此前,“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而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今日油条”“明日油条”“饼多多”“快手抓饼”等商标。

  无独有偶,新年伊始,长沙著名奶茶品牌“茶颜悦色”与另一家奶茶店“茶颜观色”为品牌争得不可开交。

  这些似是而非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几乎将蹭热碰瓷的意图写在脸上了。比如这个“饿了吗”,和“饿了么”只差一样意思的一个字,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哪怕它不从事外卖行业,随便开个什么店,也会让人以为是“饿了么”的某种延伸,从而误导消费者。

  这类企业行为给社会的感观非常差。看哪个火了,一窝蜂地涌上,脸上写着贪婪和无耻。恶意注册无非为了利益,占个坑然后漫天要价。社会自然不能鼓励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应该给恶意注册者提供机会。

  企业要加强商标的产权意识,主动注册商标很重要。商标采用注册制,原则上谁先注册归谁,你不去注册,就很容易被人钻空子。

  有关部门得把好商标注册的审核关。商标法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有些傍名牌的注册行为,其能够得逞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技术方面的原因,是不是该动用大数据手段,引进先进的甄别技术?

  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设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恶意注册防范程序。恶意注册者,商标局在审查阶段可以直接驳回。商标局没有发现的,其他人发现以后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环节也可以不予核准注册。即便后面注册了,也可以通过程序宣告无效。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申请人,除了商标被驳回、被定为无效,还可以给予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打蛇就该打在七寸处,对于那些商标注册的李鬼们,执法严正不能含糊,而对于恶意注册者的代理公司,也不能轻轻放过。司法惩戒和行政处罚双管齐下,让恶意注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高路)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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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院裁定“脸书”侵权成立 判赔383万欧元

据欧联网援引欧联通讯社报道,意大利米兰上诉法院5日再次就美国“脸书”(Facebook)公司侵权上诉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米兰上诉法院6日签发的终审判决书,“脸书”公司应向意大利原告赔付383.10万欧元,以弥补原告因“脸书”侵权和剽窃软件,而造成的商业损失。

据报道,2019年,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向米兰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指控“脸书”涉嫌侵权使用该公司研发的一款“Faround”手机App应用软件程序,并剽窃了该款软件的“Nearby”功能,该功能通过卫星定位可让用户指认出定位地点附近的餐馆、俱乐部、酒店和商店等功能。

米兰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资料显示,2012年10月,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Faround”手机App应用软件。该应用程序允许用户通过卫星定位来识别感兴趣的俱乐部、饭店和商店等。两个月后,“脸书”推出了“Nearb Places”手机App应用软件,提供了相同功能。

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发现“脸书”推出了“Nearby Places”手机App应用软件后,立即米兰地方法院提出了民事侵权诉讼。2019年9月,米兰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脸书”涉嫌侵权成立,判令“脸书”向原告赔付35万欧元经济损失,并承担9万欧元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费。“脸书”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随即向米兰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米兰上诉法院该案主审法官博纳雷蒂(Domenico Bonaretti)表示,通过技术专家审议和评定,法院认定“脸书”侵权成立,且存在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行为。法院考量“脸书”为软件研发公司所带来的商业损失,决定判令“脸书”向意大利卡西纳德佩基软件公司赔付383.10万欧元。

“脸书”发言人6日针对米兰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表示,公司已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副本,正在仔细审查。(黄鑫)


来源:中国新闻网

紧急通知!政府奖励高达百万,广东企业可申报这些项目!

号外! 号外!


最近广东省企业有哪些省市项目可以申报?

项目申报有什么要求?

需要在什么时间前去申报呢?

快来看看下面的项目介绍,百万补贴等你拿!



本月申报项目



项目一: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扶持项目


配套奖励:

按照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的1%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农副食品加工业、珠宝首饰及相关物品制造业、造纸业和纸制品业、按增量的0.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基本要求:

1、企业是2020年东莞市倍增试点工业企业/国家、省专精特新工业企业/2019年年度工业总产值4亿(含)以上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2020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比2019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00万元以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增长500万元以上);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8日到2021年1月15日



项目二:东莞市高新企业首次晋级奖励项目


配套奖励:

根据申报企业2019年度税收贡献市级留成比2018年增长部分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基本要求:

1、企业是2017-2019年通过的高新企业;

2、企业营业收入于2019年首次突破5000万元级别、2亿元级别、10亿元级别(自2014年以来);


申报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到2021年1月15日


常年申报项目


项目三:东莞市传统行业自动化改造项目


配套奖励:

根据申报企业2020年-2021年符合要求的自动化改造投入金额的20%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基本要求:

1、企业行业要求,食品饮料、服装纺织、家具行业企业按行业大类代码确定所属行业,其中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13,14,15,纺织服装制造业:17,18,家具制造业:21;

2、设备合同发票付款时间都有要求;


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四:专精特新企业项目


配套奖励:

该项目属于名誉类政府项目,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各类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政府相关资助;


基本要求:

1、珠三角核心区企业上年末总资产要求3000万以上,其他企业2000万以上;

2、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平均年增长率达15%以上,利润总额为正数;

3、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以上;

申报时间:常年分批次申报



跨境代购品商标侵权 代购者承担侵权责任

跨境代购由于商品物美价廉的特点,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商品时,应具有商品的品牌意识。1月5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一案例,代购者在销售跨境代购服装时,因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判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该案裁判对跨境代购行为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为跨境贸易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商标权人

发现侵权商品

EVISU是一个源于日本的高端牛仔品牌,有“日本牛王”的美誉。该商标为某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取得,并授权上海某公司在国内独占经营并使用上述商标。2019年3月12日,上海某公司发现,沈阳某公司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以代购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上海某公司认为,“EVISU”商标经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长期、广泛的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在网上店铺内销售自称从韩国进口的“EVISU”品牌的服装,具有混淆的可能,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且沈阳某公司并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沈阳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代购者称有合法来源

沈阳某公司辩称,其代购的商品均非公司自行生产制作,系从韩国购进的正品商品,涉案商标在购进时已标注在商品上,而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均为在韩国已合法注册。沈阳某公司只是依国内消费者的指定,在收取费用后购买再发货给国内消费者,是代为购买韩国正品商品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沈阳某公司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意,且提供了商品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代购者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商标发挥着重要的识别的功能,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又在境内转售,使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如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本案中,沈阳某公司将境外购买的商品在境内销售,与涉案商标发生混淆,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侵害了商标权人上海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沈阳某公司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并结合销售记录、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判决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万元。

代购者对商标

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市法院民四庭法官吴松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涉及跨境代购行为引发商标冲突的责任认定。首先,跨境代购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是买入再卖出的销售行为,而不应是完成委托事项的受托行为。其次,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代购者将商品在国内再次销售,附着其上的标志产生识别作用,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产生冲突。最后,代购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许可。因此,代购者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代购者可以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但由于代购商品的商标在国内多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品牌,代购者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审核境外商品是否侵害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代购者在接到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后,仍在从事销售活动,其主观上过错明显,故对其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沈阳日报

青少年发明专利不纳入高考加分项目

近日,教育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落实对青少年进行创新教育的建议”予以答复:现阶段不适宜将发明专利纳入高考加分项目。

教育部官网公布的《答复》指出,近年来,教育部积极推进育人方式改革,加快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积极探索多元录取机制,着力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

《答复》强调,减少和规范中高考加分项目,促进教育公平——高考加分事关考生切身利益和教育公平,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具有高利害性的特点,个别中学、学生及家长不考虑学生个人实际,功利性追求通过加分等“捷径”进入大学,甚至不惜“造假”,严重违背了学校教育教学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社会公众对此强烈反对。

教育部说,为此,近年来教育部对高考加分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取消了奥赛获奖者、体育特长生等特长类加分项目。因此,现阶段不适宜将发明专利纳入高考加分项目。中学生有发明创造等方面特长的,可计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高校招生的参考。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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