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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能“想唱就唱”

时间:2020-06-09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去KTV唱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及放松聚会的重要娱乐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人却发现,如今的KTV并不是“想唱就唱”,有些歌曲不是搜不到资源,就是版本不对……人们不禁感慨,为何曾经耳熟能详的歌曲在KTV开始逐渐消失了?


其实,从201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发出的一纸公告中,或许能找到答案。公告表示:为降低已获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让当时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感到焦虑且困惑: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却要删除并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新问题,早在2009年前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集中受理数批次上百件音集协起诉北京市海淀辖区的众多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搜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查到12万件裁判文书。随着音集协维权诉讼的展开,绝大部分KTV从业者提升了版权保护意识,愿意向音集协付费并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主体从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处获取授权,继而向已经从音集协取得权利许可的部分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进行维权诉讼,由于音乐作品数量庞大,导致案件激增。全国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后都判决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败诉并支付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之所以发生上述支付了版权许可费仍被判侵权,现在却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结在于KTV行业的版权许可出现了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属于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只有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授权、维权诉讼等集体管理活动。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条款,即除非权利人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这一意见在当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作品权利人的广泛争议,草案的相关规定此后被调整,目前尚未通过。


回归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音集协应在获得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向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许可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保证授权链条完整、无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许可费的KTV行业经营者避免版权风险。


虽然近年来的一些商业维权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指出商业诉讼行为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但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所获授权合法,而被告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无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权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是一个满足合理预期情形下正常适用法律的结果。要化解版权许可当前的矛盾,音集协还需加强自身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规范管理,特别是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对于KTV行业的经营者,尤其是音乐电视作品的从业者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对于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权利人是公开且相对明晰的,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的同时,有必要核实其内容是否存在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及授权链条是否完整,从而避免遭遇版权风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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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鹅鹅鹅》引发版权诉讼

因认为某工贸公司网站上介绍的画作《白鹅》与美术作品《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鹅鹅鹅》的著作权人马某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某的全部诉求。


据悉,《白鹅》系清末民初的著名画家金城的代表画作,《鹅鹅鹅》由原告马某某于1984年创作。原告称被告在其网站介绍金城的《白鹅》与《鹅鹅鹅》构图高度相似,认为被告对《鹅鹅鹅》进行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形成《白鹅》,侵犯其版权。被告辩称,涉案作品是真实存在的在先作品,原告创作的《鹅鹅鹅》不具有独创性。此外,被告转发分享该书画知识,并没有能力辨别著作权属,该转发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无任何过错,且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便删除了相关内容,故不应担责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临摹、篡改并署他人之名的行为,故被告并未侵犯马某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白鹅》对《鹅鹅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告所介绍的内容存在著作权不属实的情况,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实质上为《鹅鹅鹅》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基于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仅为在网络上介绍美术作品,其上传的内容有一定来源出处,因此其不具有主观过错,仅承担停止侵权义务即可。鉴于其已经及时删除了图片,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点评

在网络版权保护中,平台扮演重要角色,正因如此,针对平台的版权之讼多发。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确保平台作品无版权瑕疵,才能有效规避版权风险。


来源:人民网

爱马仕成功阻止“D. KELLY”标志的注册

近期,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ES)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商标异议程序中取得了胜利,阻止了“D. KELLY”标志的注册。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等商品。


系争标志

2017年8月25日,“D. KELLY”标志的申请人向JPO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2018年5月22日,系争标志被公布。

申请人在日本经营着实体商店和在线商店来销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时尚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铺名称。

爱马仕引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册的高级商标(senior trademark)“KELLY”,该商标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该品牌表示,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和第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D.KELLY”应该被撤销。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规定,禁止注册被视为与任何已注册的高级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初级商标(junior mark)。

爱马仕认为系争标志被视为“D.”与“KELLY”的组合。对于系争标志所适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缀“D.”本身就缺乏显著性。整个标志完全没有产生任何特定的含义。因此,“KELLY”的字面部分将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系争标志会被视为与爱马仕拥有的“KELLY”商标混淆不清。此外,这两个标志均适用于第18类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5项规定,为了维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一件标志很可能与其他商业实体的知名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那么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鉴于爱马仕“KELLY”手袋享有较高的声誉,相关消费者会将“D. KELLY”与爱马仕联系起来,并混淆带有“D. KELLY”标志的包和手袋的来源,因为“KELLY”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日本姓氏,因此该词比“D.”更具有显著性。


JPO的决定

JPO异议委员会对爱马仕表示支持,并决定撤销系争标志。该委员会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从证据上来看,爱马仕自1956年以来就一直在袋子上使用“KELLY”商标,其灵感来自摩纳哥的格蕾丝.凯丽(Grace Kelly)公主。该手袋经常在时尚杂志和互联网上做广告或宣传。在过去的15年中,带有“KELLY”商标的手袋的年销售额连续高达16至46亿日元,手袋的数量达到了2000到4000只。异议委员会认可商标“KELLY”在识别爱马仕包的来源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异议委员会认为系争标志是由“D.”与“KELLY”组成的标志,在两部分之间加了一个点。由于字母“D”缺乏显著性,因此消费者会将“KELLY”视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部分。从这一点上来说,系争标志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该标志的重要部分与爱马仕的商标具有相同的发音和外形。此外,系争标志所适用的商品与爱马仕“KELLY”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也相同。

因此,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和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应被撤销。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加拿大专家讲述应如何制定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众所周知,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对外许可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时都会和对方签订一份书面的许可协议。一般来讲,有关各方会非常仔细且谨慎地起草这种协议,以满足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要求,并力图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充分的保护。由此可见,制定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过程注定会充满艰辛与挑战,特别是有关各方必须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来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做出调整。因此,人们在撰写一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应该牢记下列10个关键词:


许可:协议必须要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会对外许可哪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这些权利的适用范围(例如地理范围等),以及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再许可(如果被许可人希望能够获得再许可的权利的话,那么协议必须要对此做出详细的限制和界定)。

保留和限制:协议必须要对被许可人只能将相关的知识产权用于哪些用途做出限制。

期限和终止: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被许可人能够在许可业务终止或者到期之后立即停止使用一切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话,那么其必须要在协议中明确写出许可的期限、有关各方能够以何种理由终止许可,以及有关各方需要对许可工作的终止和到期承担哪些责任等。为了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特点、被许可人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以及终止许可的具体原因,可能都会影响到被许可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承认:有关各方必须要承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于相关的知识产权拥有独占性的权利,而且被许可人也同意不会对此提出质疑。

改进:被许可人需要在协议中承认其会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包括那些由被许可人针对相关知识产权所做出的改进也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所有人。

许可费用:协议必须要清楚地写出被许可人须要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多少许可费用、付款的条款以及相应的纳税义务等。

保密:有关各方在开展许可工作时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相关的信息外泄。

陈述与担保:这一部分通常会涉及双方开展磋商的热点,通常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的陈述,就这些知识产权不会侵犯到第三方的权利所做出的保证等。

知识产权专用条款:如上所述,有关各方必须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来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做出调整,以满足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要求,并为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最充分的保护。例如,加拿大的《商标法》就是一部用来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法律,其中有部分条款专门提到了开展商标许可工作所要遵守的规定。因此,如果加拿大的商标所有人希望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对外许可给其他人的话,那么其肯定需要按照上述《商标法》的要求来制定出许可协议。而且,毫无疑问,加拿大的商标所有人也只有这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利。

通用的法律用语:协议必须要包含某些“标准”的合同条款,这包括:管辖法律(适用于许可协议的法律);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许可人根据许可协议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在某一方的控制权出现变动时(例如破产或者已被出售等)应作何处理以及某一方变更控制权所带来的各种后果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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