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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发布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2020,今年开始收取5G专利费用

时间:2021-03-19

华为今天发布了创新和知识产权白皮书2020,重点介绍华为2010年之前在创新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历史实践,通过历史数据和关键事件,展现华为从90年代创业早期阶段开始的研发和创新历程。



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在深圳总部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的前进引擎”论坛上表示:“我们希望通过今天发布的2020版白皮书,展示华为公司30年来技术创新发展的历程,及公司对知识产权一贯的尊重、保护和贡献。希望它能够更加透明地让大家看见华为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


白皮书指出,持续的创新投入使得华为成为全球最大的专利持有企业之一。截至 2020 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万余族(超10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


华为知识产权部部长丁建新表示:“华为实际上从成立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重视创新的公司。今天列举的华为在2000年前后的专利申请数据记录了世纪之初,也就是20多年前的研发创新活动。与行业内的主要厂商相比,当时的专利申请数量就处于同一水平。华为今天的成功是长期自主创新研发投入的结果。”


华为早在1995年就开始申请第一件中国专利,1999年申请第一件美国专利。2008年首次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专利申请排名第一。2019年,华为在欧洲专利授权数量排名第二位,在美国排名第十位。华为同时也是累计获得中国授权专利最多的公司。


丁建新还透露,华为公司预计2019~2021三年的知识产权收入在12~13亿美金之间,并公布了华为对5G多模手机的收费标准:华为对遵循5G标准的单台手机专利许可费上限为2.5美元,并提供适用于手机售价的合理百分比费率。


他表示:“华为作为5G标准的重要技术贡献者,遵循FRAND原则,我们希望今天提供的信息可以为5G技术的实施者提供透明的成本预期,增加投资的确定性,并促进5G技术的普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Francis Gurry评价:“华为发布5G标准基本专利(SEP)费率,将推动业界广泛采用和使用旨在确保可操作性、可靠性和透明竞争的标准,同时为其研发投资提供公平的回报。”


华为同时公布了一个专利专题网站,可远程线上浏览华为的专利技术成果,并将不定期进行更新。


宋柳平表示,未来,华为会定期发布创新与知识产权活动的有关进展,持续与公众开展积极沟通,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华为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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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判定链接到受版权保护材料的网站会遭到限制

2021年3月9日,欧洲法院(CJEU)就视觉艺术协会VG Bild-Kunst与虚拟图书馆Stiftung Preußischer Kulturbesitz(SPK)之间的版权诉讼纠纷作出了判决。根据该判决,根据合同展示受版权保护材料链接的网站可能会受到版权所有者的限制。


上述裁决认为,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对被许可人施加合同义务(使其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链接,从而保护作品免遭侵权。


对版权所有者十分重要的裁决


来自国际律师事务所Bird & Bird的律师埃莉诺拉.罗萨蒂(Eleanora Rosati)表示:“今天的判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决,它大大加强了网站链接与向公众传播权之间的关系。”


她解释称,该裁决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链接施加合同限制的条件。


罗萨蒂指出:“CJEU明确表示,只能通过使被许可人采取技术措施来限制链接,这可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以及互联网的正常运行。”


背景


在该案件发生之前,VG Bild-Kunst与SPK曾协商了许可费并签署了一份临时协议。该协议允许SPK可以在其门户网站上展示VG Bild-Kunst个人作品的缩略图(thumbnail)。


而VG Bild-Kunst称,根据版权许可协议的标准程序,SPK应该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通过嵌入(embedding)来整合缩略图。


嵌入能够使相关方将他人的内容包含在自己的在线网页中。


SPK指出,VG Bild-Kunst要求其采取价格高昂的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进行嵌入的行为是不合理的。该协会认为,应该以与对待超链接相同的方式来看待嵌入行为。而根据德国或欧盟的版权法律,超链接并不构成版权侵权。


2016年,SPK在柏林地方法院对VG Bild-Kunst提起了诉讼,旨在使该法院作出如下裁决:VG Bild-Kunst向SPK授予许可不得以SPK采取技术措施为前提。柏林地方法院拒绝作出上述裁决。2018年,柏林上诉法院认为,VG Bild-Kunst对SPK提出的采取技术措施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柏林上诉法院确认了VG Bild-Kunst有义务授予缩略图的使用权,而无需要求SPK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止第三方通过使用嵌入来整合缩略图。


该法院认为,从版权法的意义上来看,嵌入并不算是向公众传播。


当VG Bild-Kunst提起上诉时,德国联邦法院要求CJEU确定嵌入是否必须被视为向公众传播。


2020年9月,CJEU的法律总顾问马切伊.斯普纳(Maciej Szpuna)在一份文件中表示,使用自动链接将其他网站上的作品嵌入到自己网页中的行为应被视为向公众传播,而且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VG Bild-Kunst的胜利


2021年3月9日,CJEU作出了对VG Bild-Kunst有利的裁决。该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在第三方网页中嵌入受版权保护且在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下在另一个网站免费向公众开放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向公众传播。”


CJEU表示,嵌入技术的作用是使发布的内容可供一个网站的所有潜在用户获取。因此,该法院认为,这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必须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上述法院还裁定,版权所有者不得通过除技术措施以外的其他方式来限制其对嵌入的同意。如果缺乏此类措施,那么可能难以确定权利人是否想要反对他人对其作品的嵌入。


罗萨蒂表示,尽管CJEU批准了法律总顾问斯普纳要求重新审议现行判例法的建议,但并未采纳他提出的对不同类型的链接区别对待的建议,该法院也未提出重新讨论“新公众(new public)”标准。


该律师认为,对不同类型的链接区别对待可能会导致未来的版权裁决失衡。她指出:“从今以后,似乎仍然必须对不同的链接一视同仁。此外,‘新公众’将可能继续引起疑问和非常具体的适用问题。”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WIPO关于海牙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新要求

为了推动完全通过电子手段的交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相关新规则已于2021年2月1日生效,即要求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都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供此类电子邮件地址,则会收到不合规通知。如果申请人最终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将导致该申请被视为放弃。


提供申请人电子邮件地址的义务也将适用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作为初始申请的一部分,代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现在也有义务提供其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2021年2月1日以后在WIPO登记的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任何所有权变更也适用此新规则。因此,在此日期之后的任何新的所有人详细信息都必须包含新所有人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以及他们可能希望委派的任何指定代表的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对于许多人来说,关于注册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所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的新要求可能会有些意外,因为世界各地的许多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并未强制要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但是无论如何,鉴于WIPO打算主要利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作为任何给定实体的主要联系方式,建议寻求使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实体确保为海牙外观设计登记事项提供的任何电子邮件地址保持最新状态,并由熟悉知识产权相关事宜的人员进行适当监控。


就WIPO在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上要求给定实体提供电子邮件地址而言,WIPO确认该电子邮件地址将不会公开提供给公众随时查阅,也不会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或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相关的一些设计数据库(如“海牙快报”数据库或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中提供。


同样,WIPO也已确认,如果预期的收件人未能收到WIPO发送的与海牙外观设计注册事项有关的电子信息,WIPO将继续通过邮政服务发送信函。


很明显,WIPO的上述规则变化代表着全世界外观设计注册机构在逐步向将电子通信作为默认/规范的通信方式转变。确实,其他外观设计注册机构也发生了转变,如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处理欧盟外观设计注册事项的相关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传真传输作为与EUIPO联系的方式。同样,在其他领域也可以看到这种向默认电子通信方式的转变,尤其体现在EUIPO最近加入DAS数据采集系统方面。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四梁八柱已经架起

        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场“代表通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教授马一德说,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四梁八柱已经牢牢架起。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制定出台《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回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跨越,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竞争关乎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当前,自主创新、科技自强自立已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关键变量。”马一德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要做好知识产权的法制化。


  “继改革开放之初知识产权制度确立、加入世贸组织前后全面修法后,这两年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法和升级。”马一德说,知识产权立法因创新而生、因创新而变,这次系统修法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中国质量报

刑法修正案实施 侵犯著作权罪或判3-10年徒刑

        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并进一步加大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情形的打击力度。

 

        据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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